民法典司法解释的适用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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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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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否适用?【热门下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及时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助于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助于国家的和谐发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是否适用?这个问题关系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能否受到新司法解释管制。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溯及力?
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二、我国民事司法解释有关溯及力的规定。
1、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即规定本司法解释施行后适用于实行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大于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才诉至法院,但在该解释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当然
关于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
关于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探讨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是2015年9月1号,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那么问题来了,新司法解释9月1号生效后,91年司法解释肯定无效了,但在9月1号之前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也要适用新司法解释。这就出现了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即对于9月1号之前发生的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是否同样适用该新司法解释?
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1. 行为和审判全部出现在9月1号,案件在9月1号审结终结,适用旧司法解释。 2. 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后,那之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新司法解释。 3. 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审判发生在9月1号之后。
(1)行为和审判都发生在9月1号以前,一审审结,9月1号以后当事人上诉。 (2)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9月1号以后案件还未一审审结。
(3)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审判发生在9月1号之后,案件一审审结,当事人上诉。
就第三种可能情况,我们就此讨论。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解析 - 图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
来源:《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 作者:张新宝、王伟国
[摘 要] 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并不限于纯粹解释法律的层面,且通常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予以规定。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司法适用情况表明,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规定是混乱的,理解与适用也是混乱的。这有悖于统一司法尺度的宗旨,甚至影响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自律并形成系统完善的溯及力判断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将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为备案审查的重点,并且注重对民商事立法自身溯及力做专门规定。
[关键词] 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裁判依据
作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长期以来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86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93年发布《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7年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及2007年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等文件,逐步使司法解释从应当贯彻执行但不宜直接引用的?秘密法源?到必须遵照执行并可以引用,再到与有关法律作为依据时应当一并引用,直到既可以与法律共同援引,也可以单独援引)。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篇一: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司法解释59
《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司法解释》59条: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一、现代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历史关联 当代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时认为,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历史进程”,“即一个伟大的民族为了一个外国的、异国语言的、千年之久的法典而放弃了她的祖国的法律”〔1〕(p.60)。当他说这些话的时候,也许还不知道,另一个伟大的、历史更悠久的民族正在进行着差不多同样的历史进程,这就是中国。19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情形是,《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中国恰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重的对象。这种历史的际遇,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除了德国法制之外,法国及后来的瑞
《德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在一地常住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以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地方。
(3)居住被以抛弃的意思停止的,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得设定住所,也不得废止住所。
(2)已结婚或曾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和废止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驻地为其住所。最后的国内驻地视为在国内无驻地的军人的住所。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兵役义务而服兵役的军人,或不能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止) 第11条子女的住所
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保有该住所,直至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它。
第12条姓名权
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否定,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无权地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 民
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研究
作者:董学立
摘 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百科名片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 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此外,它对于同时期日本制定的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目录[隐藏]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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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十、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十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编辑本段]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
司法局学习《民法典》活动情况总结
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xx县司法局及时开展民法典学习活动,让全局干部职工对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激发干部职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浓厚学法氛围。
一是局党组做表率,带头学精学透。6月x日,局党组召开党组会,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局党组书记xx对做好全局民法典的学习提出了明确要求,司法人员要主动学、认真学、要学以致用。党组成员纷纷表示,要充分发挥我县司法行政队伍的作用,帮助群众依法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二是干部职工做模范,主动学深悟透。6月x日,举行县司法局第x次讲法堂,以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的方式,由股室业务骨干担任授课人,围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前世今生”以及内容上的“三大特点”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参与学习的干部表示,通过此次学习,加深了对民法典的了解,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