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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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1-62-2002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目 次 1 总则 2 一般规定 3 架子工 3.1 一般规定 3.2 材料
3.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3.4 工具式脚手架 3.5 里脚手架
3.6 挑脚手架(又称探海架子) 3.7 电样安装井架 3.8 浇灌混凝土脚手架
3.9 外电架空线路安全防护脚手架 3.10 坡道(斜道) 3.11 安全网 3.12 龙门架及井架 3.13 拆除脚手架 4 暂设电工 4.1 一般规定
4.2 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4.3 施工照明 4.4 施工用电线路 5 普通工 5.1 一般规定 5.2 挖土
5.3 挖扩桩孔作业 5.4 装卸搬运 5.5 人工拆除工程
6 混凝土工 6.1 材料运输 6.2 混凝土浇灌 6.3 混凝土养护 7 瓦工 8 抹灰工 9 水磨石工 10 石工 11 木工 11.1 一般规定 11.2 模板安装与拆除 11.3 门窗安装 11.4 构件安装 11.5 木工机械 12 钢筋工 12.1 一般规定 12.2 钢筋绑扎安装 12.3 钢筋机械 13 预应力钢筋张拉工 13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 图文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编 号:DB11/383-2006 备案号:J10864-200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Documentation
2006-09-14 发布 2006-11-01 实施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 3.1 通用职责 3.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3.3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3.4施工单位管理职责
4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与组卷
5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A类)内容与要求 6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B类)内容与要求
6.1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内容 6.2安全监理工作记录
7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C类)内容与要求
7.1工程项目安全
北京市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指南 - 图文
北京市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编写指南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
前 言
为认真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66号令),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指南》。
企业最基本的生产单元是作业岗位,岗位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企业安全运行的基础。制定和实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规范岗位安全作业行为、开展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岗位安全隐患清单的有效途径。本指南结合各类企业的不同规模和不同岗位特点,明确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流程、编制要求和编制方法,规范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并提供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范例。本指南是《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配套规范,可供各企业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也可以为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提供借鉴。
本指南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北京启迪智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专家参加了编制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
(轻型钢结构部分)
[DBJ01-98-2005]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管理,使其设计、制作、安装与使用达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三层和三层以下(檐口标高12m以下,单层高度不超过6m)、跨度不超过12m、设计使用年限5~10年的轻型钢结构临建房屋的设计、制作、安装与使用。 1.0.3 临建房屋的设计、制作和安装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简称临建房屋)
专用于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房屋,如: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办公室、食堂、仓库等。 2.0.2 临建房屋结构构件(简称结构构件)
组成临建房屋的主要受力构件,如:梁、柱、板、支撑、楼梯、平台等构件。 2.0.3 轻型钢结构(简称轻钢结构)
由冷弯薄壁型钢、圆钢和小角钢组成结构且屋面、墙面及楼面采用轻质材料组成的钢结构。临建房屋多用冷弯薄壁型钢轻钢结构。 2.0.4 冷弯薄壁型钢
是指厚度1.5mm~6mm的钢板或带钢经冷弯等方式成型的型钢,其截面形状分开口和闭口两类。 2.0.5 净截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
(轻型钢结构部分)
[DBJ01-98-2005]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管理,使其设计、制作、安装与使用达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三层和三层以下(檐口标高12m以下,单层高度不超过6m)、跨度不超过12m、设计使用年限5~10年的轻型钢结构临建房屋的设计、制作、安装与使用。 1.0.3 临建房屋的设计、制作和安装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简称临建房屋)
专用于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房屋,如: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办公室、食堂、仓库等。 2.0.2 临建房屋结构构件(简称结构构件)
组成临建房屋的主要受力构件,如:梁、柱、板、支撑、楼梯、平台等构件。 2.0.3 轻型钢结构(简称轻钢结构)
由冷弯薄壁型钢、圆钢和小角钢组成结构且屋面、墙面及楼面采用轻质材料组成的钢结构。临建房屋多用冷弯薄壁型钢轻钢结构。 2.0.4 冷弯薄壁型钢
是指厚度1.5mm~6mm的钢板或带钢经冷弯等方式成型的型钢,其截面形状分开口和闭口两类。 2.0.5 净截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正文带附表)
3 基本规定
3.0.1 安全监理工作的性质是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0.2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费用。
3.0.3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3.0.4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5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0.6 安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4 安全监理管理体系
4.1 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4.1.1 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4.1.2 项目监理部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4.2 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4.2.1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 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 确定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3 主持编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园林合同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监制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园林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
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园林合同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园林合同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监制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 京 市 园 林 局
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合同编号
园林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协
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园林合同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正文带附表)
3 基本规定
3.0.1 安全监理工作的性质是发现安全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0.2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费用。
3.0.3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3.0.4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5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0.6 安全监理不得替代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4 安全监理管理体系
4.1 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4.1.1 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4.1.2 项目监理部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4.2 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4.2.1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 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 确定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3 主持编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京建施[2003]4号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公安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于1991年5月8日联合颁发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简称基本标准)。11年来,该标准为加强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建筑市场需要,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管理工作,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对原“基本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颁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正常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