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 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 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 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 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和人员培训考核,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安装、拆卸、检测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管理
第四条 本市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时,应当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建委进行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以
.
...
下资料:
(一)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表(附表1); (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成建委【2016】135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活动中的行为,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监管权限) 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平台,对全市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综合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其监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和拆卸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管理) 在本市行政
(11.30印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
1
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
浅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浅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作者:李超超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7期
摘要:建筑起重机械作为施工现场使用频率最高、质量和体积最大的重要设备,其出现事故的概率较大,事故后果比较严重,因此其被建设部确定为重大危险源之一。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从最初进场安装、中间使用、后期拆除等环节实行全方位“保姆式”管理。针对建筑起重机械容易发生事故的节点,安全监督机构需要建立规范的管理模式。在严格国家规范标准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模式,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生命周期内安全平稳运行。首先,起重机械从进场到投入使用需要经过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技术咨询、使用登记四个环节的把关检验,验收合格才允许使用。其次,在正常运行环节,需要对使用性能进行跟踪检验。最后在起重顶升环节,要求采取监理旁站、联合验收等手段予以重点监控,确保起重机械在进场到出场各个环节安全稳定。实践证明,通过各个环节的严格把关,就能够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高强度施工条件下的安全、平稳运行。
关键字:建筑起重机械、把关、安全监督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建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 图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加强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臵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 图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加强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臵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 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要(包括治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控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共3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1、起重机械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设备。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危险性较大,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起重机械有82余万台。起重机械事故情况 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情况看,设备总量在逐年增加,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所占比例较大。
鉴于起重机械具有较大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其安全问题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采取行政手段等强制性措施予以专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制度。但是现行相关法规不健全,已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起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根据起重机械行业的历史和发展现状,需要按照《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号 [ 大 中 小 ] [ 背景颜色
文号: 冀建安〔2010〕119号
]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
日期:
2010-03-16 00:00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租赁单位备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