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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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担保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有效防范建
设工程担保风险,明晰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在建设工
、《关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建
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以及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
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代偿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建设工程担保业务,主要包括投标人投
标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二章投标担保
第四条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申请
本公司向招标人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本公司的投标担保业务,只为申请企业按照80万元/ 年担保额出具担保函,按照
2%标准收取担保费1.6 万元;担保函仅限应用于投标保函有效期内在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使用。
1、受理对象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具备较强履约能力,并能
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依法经营的施工企业。
2、企业需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
印件;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需从工商登记部门复印)
法人代表资格证
宁波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及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勘察设计、监理和主要设备供应等可参照执行。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指施工承包人,下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4
第一节 保证人的资格……………………………………………4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资料……………………………………7 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10 第四节 保证合同的订立…………………………………………12 第五节 保证担保的管理…………………………………………14 第六节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16 第三章 贷款抵押担保…………………………………………………17
第一节 抵押物的范围……………………………………………17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20 第三节 抵押担保的调查和审查…………………………………23 第四节 抵押合同的订立…………………………………………26 第五节 抵押物登记与保险………………………………………27 第六节 抵押担保的管理…………………………………………29 第七节 抵押权的实现……………………………………………33 第四章 贷款质押担保…………………………………………………35
第一节
农行担保管理办法
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 1997 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说明
二○○七年八月九日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担保的定义
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人)履行信贷业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保障信用社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行为。
担保是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第二还款来源,当债务人不按时清偿债务时,信用社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或以处分担保物的方式清偿。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信用社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担保的种类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信用社约定,保证人与债务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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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冀法审[2007]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
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2001]第1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1.15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8号)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1月15日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伴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的建设,以及从事伴有放射性污染的设施的使用和放射性废物、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等伴有放射性污染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全省伴有效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和活
河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河北省律协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律协[2012]26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要求和事务所有关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二、入所实习前的审批、撤销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实习人员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原到我所实习的《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5、个人简历(主要包括:学历、年龄、取得最终学历时间,是否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鲁国资收益【200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省管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或单方出具保函,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保函,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 省管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 省管企业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根据被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