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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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优秀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这次白话文为您整理了最新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优秀5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白话文给您最好的朋友。
篇一:章 总 则 篇一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
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郑晓艳)
培训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主讲人:郑晓艳
培训过程:
一、背 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实施。明确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先后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要求、程序等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程序:
1、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大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及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直截了当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加大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行政许可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及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直截了当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发证、换证、变更(包括增加、核减经营范畴)、注销、撤销、吊销和日常监督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是药品经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食药监市[2004]79号
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市场监督处联系。
二ОО四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下同)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1-06-07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
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流程:网上提交申请→电话咨询是否需要修改→打印申请表→把材料交到食药局窗口→现场验收→领证
申请网址:http://xzxk.sdfda.gov.cn/sdfdaout/
注册账号(申请名称为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申请表填写注意:
1. 受理机关选择莱芜市莱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经济(单位)性质必选。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必填。 3. 社会信用代码必填。企业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社会信用代码的,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填身份证号,11-14位用“*”代替。
4. 住所、经营场所均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5. 职工人数与应体检人数统一。
6. 经营项目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不得超范围经营。其他类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制售不可选。申请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的糕点类制售需要操作专间。申请自制饮品、不含裱花的糕点类食品制售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达不到条件不予许可,具体要求见下表。
7. 业务材料所需上传的制度、委托书、保证声明、设施布局图等均需要签字,盖公章(摁手印)。
8. 提交完成后,先电话咨询申请表是否需要修改再打印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中央驻辽企业、名称冠以“辽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发证。设区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三章 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章 企业申请 第五章 发证机关受理 第六章 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 第七章 经营许可证书 第八章 安全评价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换证征求意见表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请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
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归类。
第五条 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