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法实施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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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法学之窗 2011年12月
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文/张鹏 赵久慧
摘 要: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区矫正体制,对于实现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顺应行刑社会化理念的要求,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制度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009-01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理论渊源
根据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长期以来,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方式以监禁刑为主要存在形态,它是指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限定在一定场所内,通过系统的教育和惩罚措施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消除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重返社会。
随着刑罚执行经验的积累和法治文明的进步,行刑社会化思潮悄然兴起,同时,刑罚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思想为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犯罪行为产生于社会环境之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学习心得
今天主要学习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涉及矫正对象信息检查核查,一个涉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管理。从内容上来看,似乎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什么,但是从细节上来看,区别和变化还是很大的。
一是这两部分内容都涉及到了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工作的问题,结合前面提到的委托情况,到目前为止,明确规定委托司法所开展相关的工作已经有四项了。
二是在2012版中,针对情况调查是这样表述的: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而在2020版中,这段文字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变成了:有针对性地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
三个关键词的先后顺序的排列肯定是道理的,我个人认为这就意味着,接下来,我们对于矫正对象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将更加侧重于信息化手段,而实地查访将成为万不得已的手段,轻易不用。
所以,在2020版中将定期到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的要求去掉了。
还有就是,在2012版中,调查只是掌握活动情况,而在2020版中,增加了行为表现。这个要求的增加,可以说要求我们不仅要了解人去了哪里,
2020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这一条主要讲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的要求。
从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来看,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分级处遇。如果只是简单的将矫正对象进行分类,而不对各类别矫正对象予以不同的处遇待遇,那么分类管理工作,依然只会是一种形式。
经过学习,关于分级处遇,在新老《实施办法》中,有着不同的表述和要求:
一是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2012版是由司法所进行分类定级,而2020版则由社区矫正机构来分类定级,而这就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非常了解。
二是分类管理的依据发生了变化。2012版对于分类管理的依据比较简单,就是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而在2020版中,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只是分类管理的依据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如此一来,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等级的变化就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就需要时刻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分类处遇有了明确规定。2012版只规定了分类管理,但是没有说明分类管理的具体方式,具体领域,具体要求,以及不同等级的具体处遇待遇。但是在2020版中,则明确规定对不同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正确有效执行刑罚,对非监禁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依照本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义务和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对于侵犯其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违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正确有效执行刑罚,对非监禁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罪犯,依照本法实行社区矫正。
第三条【任务原则】社区矫正坚持惩罚犯罪与教育矫正相统一,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义务和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对于侵犯其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第五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适用、变更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违反法
发音矫正法除外,还有哪些专业的语言障碍矫正方法? 阳光语言矫正
官方网站http://www.ccyyxx.com
发音矫正法除外,还有哪些专业的语言障碍矫正方法?
由于语言的学习涉及智力、感知能力、情绪/情感/动机、语言输入环境等诸多因素,因此语言障碍的分类有必要从儿童本身的能力或特质、所处环境以及其所学习的语言结构或特征等层面加以考虑。另外,由于语言障碍与医学及特殊教育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医学及特殊教育领域,对语言发展有困难者有不同的分类方式。
在特殊教育领域,很多障碍会附带影响儿童语言能力的发展,如智障、听障、学障、自闭症、多动症等。一些教育学者依据患儿的主障碍类别分别介绍其语言问题。这种分类方法会因障碍儿童本身整体性的发展缺陷而使家长、教师注意其附带的语言或沟通问题。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以特殊需要儿童的类别来分类语言问题,虽然可以理解不同障碍儿童的语言特征,但可能会因对其共同语言问题的刻板印象,而忽略个别的语言困难,并且这样的分类仍无法为教师、家长提供明确的语言缺陷信息。
关于言语和语言障碍的分类问题,目前尚有争议。国内学者一般采取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把言语障碍和语言障碍合并,统称为言语障碍(或交往障碍),而后再分为构音障碍、声音障碍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长期固定居住在本区域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长期固定居住在本区域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讲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讲座
阿罗小汉
(2012年6月12日)
同志们:
根据这次会议的安排,让我有机会和大家共同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由于这个《办法》是今年元月十日颁发,三月一日才正式实施的,对司法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公安、检察院、法院来说,相互之间的衔接也是全新的工作,加上,这项工作实行终身倒查追究责任制,所以马虎不得。下面,我们共同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一些重要内容。
一、 对“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的认识
认识1: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各市矫正办:
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县级司法局社区矫正业务科室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研究讨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市矫正办汇总后于3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电子版)上报我办。另,《细则》中的加粗字体内容,务必重点研究讨论。(联系人:丁 军)
省矫正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2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
1
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