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物权法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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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VS物权法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我国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房地产相邻权:
(一)通行、通道相邻权; (二)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三)铺设管线相邻权;
(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 (五)防险相邻权; (六)环保相邻权; (七)通风、采光相邻权; (八)地界相邻权; (九)共墙相邻权;
(十)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两条规定不仅吸收了传统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而且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这些规定,有利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也为解决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环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物权法》对《民法通则》在相邻环境关系上的继承和发展 (一)《物
物权法相关案例
案例一: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1997年4月30日,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约定:房价为38500元,有关交易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办理手续同时一次性交付房款。1997年5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房款,并从该房屋搬出,将房屋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并居住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1年5月,被告诉至法院,以被告一直不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以自己已支付房款,原告已将房屋支付使用并已居住4年为由,请求判决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答: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因为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无效。
因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协议书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 而且居住至今,这样,房屋的买卖合同就已经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 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例二:
2003年5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
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 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 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法规
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法规
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
王竹 四川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李陈婷 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院
《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此前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相较于担保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缺陷。《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到第十四章,用53个条文较为系统的初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框架。从用益物权的种类来看,地役权属于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作规定,《物权法》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具体化、修改和补充。另外,《物权法》总则编的原则性规定和所有权编第40条、105条、116条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编第180条、182条、183条、200条、20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作出了规定。《物权法》上述条文和《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
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
一、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的特点
总的来说,我国《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通过制度创新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
《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用途,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适用不同的规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摘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明晰水权概念和性质。水权是指可供人类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由于水资源所有权比较简单,没有多大争议,水资源利用权在民法上的意义反而比水资源所有权更加重要。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水资源利用权的概念、性质,认为水资源利用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正基于其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的最后一章,但是水资源利用权的主要内容规定在特别法即水法里面。;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利用权准用益物权
;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众所周知,水是生命支援,人们生活、生产中时刻都需要水,特别是中国正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资源重要性更加突出。据新华社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平均因旱受灾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而全国六百多座成红就有四百多座城市缺水。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的四分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
物业管理法规 - 物业相邻权
物业管理法规——物业相邻权
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物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物业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相邻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彼此给予便利或接收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关系。实质是,对物业相邻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对相邻各方行使权益的一定限制,保障相邻各方正确行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防止受相邻对方的侵害;要求各方在行使所有权和使用权时不得损害相邻对方的合法权益。
3、物业相邻权: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物业中,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物业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依法要求对方提供方便或接受限制的权利。是为调节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的权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权益。
4、物业相邻权的种类: ①通行、通道相邻权。
②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③铺设管线占用邻地权。
④用水、截水、排水、流水、滴水相邻权。 ⑤防险相邻权。 ⑥环保相邻权。
⑦通风、采光相邻权。 ⑧地界相邻权。
⑨因相邻建筑共用墙、伙巷、空地而发生的相邻权。 ⑩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权。
5、处理物业相邻权的基本原则: ①有利生产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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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
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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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
父亲姓名权被侵犯儿子能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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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权被侵犯儿子能维权吗
姓名权是每个人都必须拥有的基本权利,在生活中我们往往会被他人冒用自己的名字做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以此来替罪羔羊或者抹去利益等等。但是如果是自己的父亲被侵犯,儿子可以来帮忙吗?赢了网小编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你阅读,希望可以帮助你。
下面是主要的侵权行为
主要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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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A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