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与铁路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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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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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 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 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

铁路与民用建筑退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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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

(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

LNG储罐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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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与加油站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LNG储罐总容积

(m)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1:V为LNG储罐、油罐总容积。

注2:油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GB50156的有关规定;LNG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本规范表4.1的规定。

≤120 ≤60 ≤60

3

LNG储罐总容积与油品储罐

总容积合计 (m3)

150<V≤210 90<V≤150

≤90

合建站等级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级 别 项 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 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 路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快速路、主干路; 高速、Ⅰ、Ⅱ级 道 路 次干路、支路; Ⅲ、Ⅳ级 无绝缘层 架空电力线 有绝缘层 架空通信线 国家Ⅰ、Ⅱ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倍杆高 10 8 1.5倍杆高 8 6

架空电气线路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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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电气线路防火间距

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3.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4 3kV及以上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区域。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12.0.16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应符合表12.0.16的规定。

至特殊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为最高杆(塔)高。 DL/T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6.0.9 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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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专业资料.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公共建筑

的规定。

3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DOC 专业资料.

注:1 除本规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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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

《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 (二) (三) (四) 0.3.3

项目批准文件; 城市规划;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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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一:民用建筑分类一览表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二

工业建筑分类:

按生产性质分——黑色冶金建筑、纺织工业建筑、机械工业建筑、化工工业建筑、建材工业建筑、动力工业建筑、轻工业建筑、其它建筑

按厂房用途分类——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动力用厂房、附属储藏建筑等

按厂房层数分类——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厂房

按生产车间内部生产状况分类——热车间、冷车间、恒湿恒温车间等

表三建筑按建筑物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砖木结构——一般用于单层建筑及村镇住宅

砖-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一般用于6层左右民用建筑和中小型工业建筑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及大跨度建筑

钢结构——一般用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表四(防火规范用):

建筑分类表(按一类二类分)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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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一:民用建筑分类一览表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表二

工业建筑分类:

按生产性质分——黑色冶金建筑、纺织工业建筑、机械工业建筑、化工工业建筑、建材工业建筑、动力工业建筑、轻工业建筑、其它建筑

按厂房用途分类——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动力用厂房、附属储藏建筑等

按厂房层数分类——单层厂房、多层厂房、混合厂房

按生产车间内部生产状况分类——热车间、冷车间、恒湿恒温车间等

表三建筑按建筑物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砖木结构——一般用于单层建筑及村镇住宅

砖-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一般用于6层左右民用建筑和中小型工业建筑

工业与民用建筑分类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一般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及大跨度建筑

钢结构——一般用于超高层民用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

表四(防火规范用):

建筑分类表(按一类二类分)名称

一类

居住建筑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高级住宅

公共建筑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

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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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286-2013

DB

DBJ50-164-2013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wires And cables used in civil buildings

2013-04-12发布 2013-06-01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proofing design of wires And cables used in civil buildings

DBJ50-164-2013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重庆市设计院

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2013 重庆

前 言

本规范系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改项目计划的通知》渝建[2011]460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中国煤炭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参编 。

民用建筑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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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主体结构 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示例)

1. 工程概况 1.1 项目基本数据

该工程位于本市雁塔区,东临长安路,西侧为二栋六层砖混住宅(距基坑约9m),南临华夏大厦及长安路一小(距离基坑约8.5米),北侧12m开外为三层老旧住宅。占地面积4568m2,总建筑面积36540 m2。地下二层,地上五层裙房,主楼为25层,+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414.60,建筑物总高为 94.40m。

1.2主体结构工程概况

本工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筒体结构。五层以上为标准层,层高3.6m,剪力墙厚度为200/250/400mm,楼板厚120mm。为减少差异沉降带来的次应力影响,在主楼和裙房间设一条后浇带,宽1m。东立面有两根直径ф1450圆柱和外挑6m的巨型雨篷。西北立面的圆弧半径和圆心角逐层递增,形成倒锥体形,其中设斜柱。

东立面20-40层由外挑圆弧形结构,该工程朝北部分平面为圆弧型。大厦结构混凝土强度11层以下为C40、11-19层为C35、19层以上为C30。裙房五层设多功能厅,柱跨度为17.6m。

本工程钢筋制作为现厂加工,砼采用商品混凝土。5层以下搭设落地式外脚手架;6层

以上,东立面及幕墙处使用电动提升爬架;其他立面采用外排悬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