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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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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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适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

的问题

2012-7-25 17:34:52

罗云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不少法官和律师据此认为,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存在两种除外情形,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笔者认为,这种望文生义式的理解是错误的。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实为“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亦即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债权人就夫妻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但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的处理原则及其例外问题。理由如下:

1、如将上述条文中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理解为包括夫妻一方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即个人债务,那就意味着:只要不存在两种除外情形,即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外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亦即夫妻另一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基于夫妻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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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

篇一:《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之探析 [摘 要]《买卖合同解释》规定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再结合《合同法解释二》中对多重买卖合同下合同也并非无效,合同相对人可以通过主张违约来获得救济,这就承认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已经不能解读这种法律理论的进化,而且在无权处分合同下物权变动中不能起到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因此应该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来解读物权变动以达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作用。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这一部新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一章进行了全面的解释。采纳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性的观点,对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便显得颇为重要。

一、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论与物权变动模式的冲突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

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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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第三条

【篇一:继承法法条】

好学教育:

继承法法条串讲 继 承 法

第一章 总 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36、39~40条。? 【意思分解】? 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9、40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2?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3?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重点法条】?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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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第三条

【篇一:继承法法条】

好学教育:

继承法法条串讲 继 承 法

第一章 总 则 【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36、39~40条。? 【意思分解】? 1?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难点在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民通意见》第36条),以及后来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民通》第25条、《民通意见》第39、40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2?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3?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 【重点法条】?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枫林晚的“第三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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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林晚的“第三条道路”

停车坐爱枫林晚” ,杭州的文化地标书店“枫

林晚

的店名取自这句小学生都能背诵的唐诗。温婉、文雅的名字,

传达出浓浓的人文气息,与杭州这座风景、历史和文化名城分契合。

不过,它的创办人朱升华却常常没有时间停车观望

,他很

多时候都是“马不停蹄”地忙碌着。从最初30 平方米小书店起家,到现在有8 家连锁店,朱升华带着他的枫林晚已经走

过了十二个年头。他还在不停地做着梦。但现在,他不得不考

虑一个问题,“坚持文化为特色的书店如何继续生存下去

Interview 对话

书香:枫林晚一共走过了12 年的风风雨雨,这其

中有哪些

比较重要的阶段?

朱升华:坦诚地说做书店还是需要点勇气的。这些年来

我们走过一些弯路,悟出个简单道理:坚持最本色的东西很重

要。用了

年,笨是笨了点儿, 但很及时,很重要。对枫林晚

来说,每个阶段都很关键,每天都很重要。对民营书店来说,不

允许犯大的错误,犯错的成本太高,书店就会消失。

枫林晚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1997-2000 年是初创阶段。

开创书店之时 ,我很明确自己想要做的是一家专业的学术书

发展,成为杭州城里小有名气的学术书店。 2001-2006 年是发 展阶段。在这个阶段 ,开创了枫林晚“学术书 +咖啡 +沙龙 +会

所+网络”的

婚姻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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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三大错误与三大伤害

【法宝引证码】CLI.A.089193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婚姻关系”作为推定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的理论基础错误;无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目的及其范围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第24条的实施效果是助生虚假债务、坑害无辜良民、毁损法院形象。适用第24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即申诉上访的多、检察院抗诉的多、再审改判的多。第24条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与和谐,伤害了无数无辜配偶,而最多的群体则是妇女。24条不仅伤害了当事人,也伤害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法制环境里,人民群众不仅不能享受法制保障带来的幸福,反而深受法律之害,值得反思!不断揭露和阐释24条的危害与错误,推动早日废除24条,还法律于正义,为人民谋法律之福,乃我们应尽之责任。

【中文关键字】《<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三大错误;三大伤害

【全文】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尽管从表面看,第24条直接伤害的

婚姻法解释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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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答复的解读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答复的解读 时间:

2015-06-06 浏览:674 婚姻动态 深圳专业离婚律师 孙伟伟 [复制网址]

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鉴于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部分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院该答复的做出一经公开,便引发了离婚司法实务届的热议。有人认为该答复改变了以往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是否确实如此?深圳离婚律师进行详细分析。

一、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对夫妻双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主要有:

《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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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摘要 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有区别,但更有联系,区别是表面上的,而联系则是本质上的。从本质角度看,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都是围绕房产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问题进行的。家事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直接将《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加以引用。就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动而言,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理原则,解决夫妻财产争议问题上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实际上并非像很多人所理解的那样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冲突,错误理解的根源是没有从“内外有别”的角度看问题。 关键词 夫妻财产 赠与 约定 一、问题的提出

房产历来是一般家庭财产的最核心部分,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围绕房产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之一便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对该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在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正是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实务中的同案异判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给出了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说,伴随着司法解释的“一锤定音”,就该问题的探讨和争论理当偃旗息鼓,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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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摘要 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有区别,但更有联系,区别是表面上的,而联系则是本质上的。从本质角度看,房产的“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都是围绕房产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问题进行的。家事问题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决定了不能直接将《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加以引用。就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变动而言,物权法与婚姻法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法理原则,解决夫妻财产争议问题上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实际上并非像很多人所理解的那样物权法与婚姻法存在冲突,错误理解的根源是没有从“内外有别”的角度看问题。 关键词 夫妻财产 赠与 约定 一、问题的提出

房产历来是一般家庭财产的最核心部分,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围绕房产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之一便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能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对该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在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正是由于认识上的分歧,实务中的同案异判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给出了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说,伴随着司法解释的“一锤定音”,就该问题的探讨和争论理当偃旗息鼓,而

律师解析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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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不能满足离婚案件处理的要求,审判实践迫切需要更加细化的法规条文。近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出台,引发全社会的热议。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认真研读,结合多年来承办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将草案条文逐一解读,供各位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正文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注释】这是前言,是关于这次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的介绍。 自从2010年《物权法》出台后,法院在适用《婚姻法》时就处于尴尬处境,司法界经常发现《婚姻法》这部人身+财产的法律和《物权法》时有冲突,法官只能小心地游走在二者边缘下判,而律师则经常无法为当事人提供确定的法律咨询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对相关财产问题(特别是房产问题)的廓清,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审判口径,司法审判实践再次面临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被削减。 第一条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