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委2014年10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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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委关于项目经理解锁的文件
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工程项目任职的注册建造
师申请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解锁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建办【2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许可中注册建造师的动态监管,充分发挥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等规定,现将在工程项目任职的注册建造师申请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解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解锁的条件
(一)注册建造师承接工程项目任务结束申报解锁的条件 1、注册建造师承担单项工程项目任务结束,并取得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承包范围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可向办理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管理部门申请解锁。
2、注册建造师承接单项工程项目确已完工,非施工单位原因不能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由施工单位书面报告,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已完成施工许可承包范围内工程的书面意见,可向办理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管理
市建委开展工程检查武城建82号 - 图文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
查的通知 武城建〔2011〕82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图审办,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图审机构: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1】61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1】3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控,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同时为迎接今年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做好前期准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建委建管办主任夏平任组长,市城建委质安处处长邱济彪、市建筑质监站站长程玉平、市图审办主任张凯萍任副组长,负责本次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 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
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重点是市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工程。
(二)检查内容
1、各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
住建委3号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
市建委主任201x年述职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x年xx月xx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任职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牢记使命、依法履职,团结带领城建委干部职工较好的完成了城乡建设发展任务,城建各领域指标得到较快增长。下面,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我从五个方面报告任职以来的履职尽责情况,请予审议。
一、统筹谋划建设任务,发展蓝图清晰可循
坚持谋定后动、规划先行的工作思路,统筹谋划全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编制出台了一大批规划、方案成果,完整的勾勒出了我市“十三五”时期城乡建设发展蓝图,有效提升了城建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一是以发展为目标,系统规划“十三五”时期各领域工作。201x年底组织编制了《xx市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我市“十三五”时期城建各领域工作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为“十三五”期间城建工作指明了方向。201x年起至今,编制、修订了《xx市市政网建设规划》《xx市绿地系统规划》《xx市供热规划》《xx市慢行系统规划》等7项专项规
重庆市各区县建委联系方式
重庆市各区县建委联系方式
各区县建委联系方式
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单位名称渝中区建委招标办江北区建委招标办渝北区建委岗位培训中心沙坪坝区建委建管科大渡口区建委招标办南岸区建委招标办巴南区建委招标办九龙坡区建委招标办北碚区建委建管科万州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站涪陵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站黔江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站
潼南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协会
江津区建委建管科万盛区建委建管科武隆县建委招标办长寿区建委建管科丰都县建委建管科石柱县建委建管科
彭水县建委建管科秀山县建委建管科垫江县建委忠县建委招标办城口县建委巫溪县建委招标办巫山县建委招标办合川区建设委员会开县建筑管理站梁平县建设委员会大足县建设委员会
联系地址
渝中区四贤巷3号青鸟大厦6楼
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渝北区龙顺街12号沙坪坝区渝碚路99-9号大渡口区政府西楼584室南岸区正联大厦19楼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200号
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建设大厦13楼招标
办
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
万州区白岩路256号顺达公寓3楼
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黔江区城西八路58号潼南县桂林街道金佛路68号江津区杨嗣桥路1号万盛区勤俭路23号武隆县巷口镇仙女路7号长
合肥市建委通信录
合建质安[2009]113号
关于召开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百日会战”
第一次工作调度会议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属相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百日会战”工作,根据市建委“百日会战”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 10月28日(本周三)下午3时在市建委十五楼会议室召开全市建设系统“百日会战”第一次工作调度会。请三县建设(建管)局、三个开发区建发局、四区建设局分管安全副局长,市、县区(开发区)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长,市重点局部门负责人,委质安处、建管处、设计处,市公共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燃气管理处、市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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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准时参加会议。会议内容先由各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百日会战”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尤其是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时间5分钟,书面报详细材料),市建委“百日会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前一阶段工作及下一阶段任务部署(时间10分钟),委领导讲话。与会人员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向市建委主要领导请假。
对未按时参加的单位,将在“百日会战”工作专报上予以通报批评。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
江苏省住建委3号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
成建委〔2014〕390号附件2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单位)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长沙市建委窗口办事指南
市建委窗口办事指南
非行政许可事项: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一、办理依据:
1、《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32号)
二、服务对象: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办理条件:
1、建筑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全部建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各种临时建(构)筑物、设施已拆除。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剩余建材、施工机具等全部清离现场。 4、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满足使用需要。
四、申办材料:
(一)《长沙市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
(二)需装订成册的文书资料(按A4纸张规格,无明确要求的可提交复印件) 1、目录
2、基本资料
(1)法人授权申办竣工联合验收的委托书(原件) (2)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原件) (3)工程场地区位图
(4)重大的规划、设计变更图纸(资料)和原审批职能部门的变更批复 (5)《供用水合同》
(6)区市政管理局出具的排水并入市政管网的证明材料 (7)《供用电合同》 (8)《长沙市管道天然气供气协议》
(9)与运营商签订的有线电视网络服务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 (10)与运营商签订的有线电话网络服务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 (11
江苏省住建委3号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