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福建省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福建省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福建省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福建省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01]158号)精神,现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 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 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 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 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 绿化水平。
第五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 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应给予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 3.2.1 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
杭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及常州市补充规定
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 严玲 白婉萍 2008.1
概
述
概述
1.编制原则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便于操作的原则 利益公平的原则 全省兼顾的原则 最不利控制的原则 力求引导的原则 保障环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概述
2.修订主要内容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 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 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套标准, 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 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 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 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概述
3.有关事项 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 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 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概述
4.内容和结构(1) 总则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3) 建筑管理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5) 城市景观与环境 (6) 城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规 定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严格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执行程序,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技术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确保矿井安全无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
1、 矿长对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在其领导下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规程措施管理体系。
2、 总工程师是规程措施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实施负总责。
3、 生产矿长对规程措施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落实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
4、 安监处长对规程措施的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确保按章指挥、按章作业。
5、 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规程措施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有关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6、 通防技术科是规程措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组织机电、煤质、安监、区队等有关单位完成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项工作。定期对规程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区队技术人员补充措施。
7、通防技术科地测专业人员负责提供编制规程措施所需要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并及时做好地质预报工作,为编制规程措施提供可靠依
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安 全 技 术 管 理 规 定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严格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执行程序,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技术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确保矿井安全无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
1、 矿长对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的管理负领导责任,在其领导下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规程措施管理体系。
2、 总工程师是规程措施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实施负总责。
3、 生产矿长对规程措施的管理负主要责任,负责落实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
4、 安监处长对规程措施的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确保按章指挥、按章作业。
5、 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规程措施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有关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6、 通防技术科是规程措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组织机电、煤质、安监、区队等有关单位完成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项工作。定期对规程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区队技术人员补充措施。
7、通防技术科地测专业人员负责提供编制规程措施所需要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并及时做好地质预报工作,为编制规程措施提供可靠依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01]158号)精神,现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
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