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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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1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
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
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
(一) 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 (二) 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
(三) 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
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
CBRC-银监发4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CH-EN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Guidelines on the Management of Outsourcing Risks of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银监发[2010]44号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General Off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No. 44 [2010]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June 7, 2010)
第一章 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Article 1 These Guideline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Banking Supervi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Law of the Peopl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指导,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指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假货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反假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堵截、收缴流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假币;
(三)做好货币现钞处理设备日常管理和升级,防止假币误收误付;
(四)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防假识假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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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五)确保现金从业人员学习并具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 (六)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假币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所属机构及网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解读课后测试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解读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 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
1、制定数据战略,这属于( )的职责。(16.67 分)
? A 董事会 B 监事会 C 高管层 D 首席数据官
正确答案:A
多选题 ?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数据治理时需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16.67 分)
A
全覆盖原则 B
匹配性原则 C 持续性原则 D 有效性原则
正确答案:A B C D
?
2、金融机构要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框架内,保证数据的( )(16.67 分)
A 真实性 B 准确性 C 连续性 D 完整性 E
及时性
正确答案:A B C D E
判断题 ?
1、《指引》要求,各金融机构都要设立首席数据官。(16.67 分)
A 正确
?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
2、金融监管机构要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16.67 分)
?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
3、《指引》中强调了持续评价更新数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6.65分)
?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为全面、客观的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情况,量化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检查的实效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为九部分,根据项目设定分值,总分100分。对不符合标准的酌情减分(每个项目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营业场所安全(20分)
检查方法:实地检查营业厅、监控室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对照检查相应的安防检测报告、营业场所周边环境状况,检查录像回放质量。
(一)物防设施(10分)
1、二层以下窗户未安装护栏或其他安全设施的扣0.5分;
2、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的扣0.5分; 3、金属防护门锁具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4、场所周边、围墙防护不严密的扣0.5分; 5、现金业务取出入口未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的扣3分;
6、现金出纳柜台结构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7、现金出纳柜台宽度或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8、现金出纳柜台上方未安装透明防护板或安装的透明
防护板无检测合格报告的扣3分;
9、现金出纳柜台上方透明防护板长、宽、高、面积及其以上封顶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10、现金出纳柜台的台面设置收银槽长、宽、高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11、营业场所未建卫生设施的扣0.5分; 12、计算机房
YH3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1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
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16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
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
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
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
(一) 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
(二) 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讲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讲义
同志们:
下午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今天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概述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主要精神,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作简要的说明。
第一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主要精神。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目的。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于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及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防范能力,完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监管手段,促进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安全评估小组组成。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展安全
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各省级金融安全防范专家库中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组成。”省里规定,安全评估工作还是采取了“谁
管辖、谁考评”的原则,各市成立的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专家库成员纳入省库管理,参加所在市的安全评估工作。
同时,第九条规定:“组长由组织评估工作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指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三、参加安全评估的单位。在本轮安全评估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讲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讲义
同志们:
下午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今天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概述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主要精神,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作简要的说明。
第一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主要精神。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目的。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对于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及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防范能力,完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的监管手段,促进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安全评估小组组成。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展安全
评估时,应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估小组成员由公安机关、银监部门和各省级金融安全防范专家库中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员组成。”省里规定,安全评估工作还是采取了“谁
管辖、谁考评”的原则,各市成立的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专家库成员纳入省库管理,参加所在市的安全评估工作。
同时,第九条规定:“组长由组织评估工作的公安机关、银监部门指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
三、参加安全评估的单位。在本轮安全评估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3〕25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14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14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11月1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