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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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docx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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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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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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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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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

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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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

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2009〕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总部企业,是指按照《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其中,2009年5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申请认定现有企业总部,2009年5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当年起2年内可申报认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登记注册当年起2年后可申请认定现有企业总部。

第三条 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负责对不再符合总部企

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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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

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2009〕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总部企业,是指按照《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其中,2009年5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申请认定现有企业总部,2009年5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当年起2年内可申报认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登记注册当年起2年后可申请认定现有企业总部。

第三条 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负责对不再符合总部企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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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操作指南。

一、成片拆迁改造,共分四种类型: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一类:政府主导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等两种类型,按照如下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可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1. 开展权属调查。由镇街组织当地国土部门、房屋部门、村集体、以及土地和房屋权属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工作(详见附件《土地权属及地类调查方案》)。

2. 编制和审批单元规划。由镇街组织委托同时具备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和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已在市城建规划局备案的设计单位编制单元规划。各镇街将单元规划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具体编制审批流程见《东莞市“三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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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3. 依据单元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改造方案,由镇街圈定成熟的改造地块后,按步骤编制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征求公众意见后(改造方案公示,要求各镇街在镇政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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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操作指南。

一、成片拆迁改造,共分四种类型: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一类:政府主导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等两种类型,按照如下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可同时开展以下工作:

1. 开展权属调查。由镇街组织当地国土部门、房屋部门、村集体、以及土地和房屋权属单位开展权属调查工作(详见附件《土地权属及地类调查方案》)。

2. 编制和审批单元规划。由镇街组织委托同时具备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和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已在市城建规划局备案的设计单位编制单元规划。各镇街将单元规划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具体编制审批流程见《东莞市“三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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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3. 依据单元规划或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改造方案,由镇街圈定成熟的改造地块后,按步骤编制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征求公众意见后(改造方案公示,要求各镇街在镇政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统计局、东莞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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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统计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及

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东经贸[2009]359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统计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9.11.05 【实施日期】200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统计局、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调整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及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管的通知

(东经贸〔2009〕3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市经贸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于2008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经贸〔2008〕355号),建立了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并开展实施节能行动。一年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1 / 2

观,促进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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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b5E2RGbCAP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p1EanqFDPw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DXDiTa9E3d 第四条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TCrpUD

东莞市房产测绘细则(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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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市 房 产 测 绘 实 施 细 则(试行)

【第3稿】(送审稿)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Dong Guan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08 年9 月

前 言

房产面积测算是房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测算成果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中,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它为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征收税费等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图件资料,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工作。 而近年来,我市房产事业发展迅速,建筑设计及建筑类型日新月异的状况,使原有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已不能完全诠释。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统一和规范我市用于产权登记目的的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在原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原则,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参照了广州、深圳等其他十多个省市的规定,结合本市近年来房产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未涉及或未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地区、独立工矿区和军队驻地的产权登记房产测绘工作。

东莞市房产测绘细则(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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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市 房 产 测 绘 实 施 细 则(试行)

【第3稿】(送审稿)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Dong Guan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08 年9 月

前 言

房产面积测算是房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测算成果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中,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它为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征收税费等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图件资料,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工作。 而近年来,我市房产事业发展迅速,建筑设计及建筑类型日新月异的状况,使原有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已不能完全诠释。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统一和规范我市用于产权登记目的的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在原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原则,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参照了广州、深圳等其他十多个省市的规定,结合本市近年来房产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未涉及或未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地区、独立工矿区和军队驻地的产权登记房产测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