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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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流程图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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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流程图

1、只生育一个孩子且有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系统治疗后,不能成为具有正常劳动或生活自理的18周岁以下儿童;2、患儿 申请 母亲年龄应达26周岁;3、.本人向所在乡(镇、街、办)计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4、 提供连续2年以上治疗病史资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 申请表》 初审 1、乡(镇、街、办)计生办调查核实后,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报县(区)计生委; 2、县(区)计生委审核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鉴定

1、市人口计生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2、按规定收取医学鉴定费; 3、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病残儿鉴定组进行医学鉴定。 1、鉴定结果通知所在县(区)计生委(鉴定结果要送达本人); 2、确诊为病残儿,按优生原则

体弱儿专案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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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弱儿专案管理办法(试行)

体弱儿筛查及管理是儿童保健工作的重点,对体弱儿矫治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到儿童身体健康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目标,进一步做好体弱儿管理工作,以保证儿童健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弱儿的分类 (一)Ⅰ类体弱儿 1.轻度贫血; 2.轻度营养不良; 3.轻度肥胖; 4.轻度佝偻病;

5.早产孕周35—37周且出生体重>2000克的婴儿; 6.满月增磅不足600克的婴儿。 (二)Ⅱ类体弱儿 1.中度贫血; 2.中度营养不良; 3.中度肥胖; 4.中度佝偻病

5.足月小样儿、早产孕周<35周或出生体重≤2000克的婴儿。 (三)Ⅲ类体弱儿 1.重度贫血; 2.重度营养不良; 3.重度肥胖; 4.重度佝偻病;

5.反复呼吸道感染、哮喘; 6.弱视、斜视;

7.动作、语言或精神等发育迟滞; 8.听力障碍; 9.情绪或行为障碍;

10.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畸形; 11.传染性疾病;

12.其它生长发育异常或遗传性、代谢性疾病等。 二、收案标准: (一)佝偻病:

1、腕骨x线检查有活动性佝偻病征象。

2、X线正常

深圳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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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 【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技术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权威医疗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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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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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 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 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 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 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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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其它出生医学证明均为非法,一律无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

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发放管理。

第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理顺关系,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大全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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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一、企业公司管理大纲.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员工守则.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一部分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一章 文件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7

第三章 保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9

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度. . . . . . . . . . . . . . 10

第五章 证照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15

第六章 证明函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15

第七章 会议管理制度. . . . . . .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14号)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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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8】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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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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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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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

2015年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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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办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客观真实、规范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本办法规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依照本办法取得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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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免费办理,任何单位和个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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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有关工作的联合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 委托或者申请在北京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在北京市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以下称“办案机关”)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第六条 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以下称“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报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