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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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
1
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8.4.1 建筑退线
8.4.1.1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 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的相关规划要求。
8.4.1.2 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红线;建筑物正投 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退线。在满足不突出用地红线的情况下,允许突出建筑退线的建筑 突出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4.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 3 米,面积狭小地块和相关规划 特殊要求地区,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线。
8.4.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1.5 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 表 8.4.1.5 的规定。
(3) 8.4.1.5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 表 8.4.1.5 的规定。
8.4.1.6 当住宅、学校等噪音敏感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
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1 总 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二部分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二部分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8.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
8.1.3 城市广场
8.1.3.1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8.1.3.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8.1.3.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8.1.4 城市水体
8.1.4.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8.1.4.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5.1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第二篇 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第3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
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
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九月文件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0—2020)
文 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
I 目 录
总 则..............................................................1
第一部分 城市性质与规模.............................................3
第一章 城市性质与发展目标...........................................................................................3
第二章 城市规模...............................................................................................................4
第二部分 城市发展政策指引...........................................7
第三章 区域协作政策.......................................................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 - -市政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市政规划篇 开始施行时间: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 次
目 次
第一节 术 语 ...................................................................................................................... 1 第二节 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 3
2.1 2.2 2.3 2.4 2.5 2.6
第三节 3.1 3.2 3.3 3.4 3.5 3.6 3.7
第四节 4.1 4.2 4.3 4.4
第五节 5.1 5.2
道路系统 .................................................................................................................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 图文
目 次
目 次
1 一般规定 ..................................................................1
1.1 1.2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 其他规定 ..........................................................6
2 立案标准 ..................................................................7
2.1 2.2 2.3 2.4 2.5 2.6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 条文说明第四篇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14章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14.0 本章背景说明
本次公共设施标准的修订,是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背景下完成的。有鉴于长沙市近年社会经济、人口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为更好地指导未来城市建设,长沙市于2003年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了检讨和调整。并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的设施标准形成了差距。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城市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的需求,因此,公共设施标准的调整是以适应各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希望通过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14.1公共设施分级与分类 14.1.1 公共设施的分级
1、 关于公共设施分级原则的说明
(1) 改变传统的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传统的与行政区划挂钩的设施分级
配置方式造成了设施配套不足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严重问题。街道和镇在行政级别上属同一级,区是比前二者高一级别的行政单位,但是各区、镇及街道办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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