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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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简体)《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
(简体)《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一期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 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
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集团招标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二00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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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 4
第一节 招标领导小组及职责 ........................................................................... 5 第二节 地区公司经营班子职责 ....................................................................... 5 第三节 招标中心职责 .............................................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1
第四条 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
合同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权限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六章 合同的签约权限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八章 合同的检查 第九章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十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第六条 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工程部
管理201002号文件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高新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使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苏高新办[2008]101号《苏州市高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市政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工程变更类型
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指令或设计原因等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新区市政工程变更一般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 工程量清单变更:在工程按施工图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主要项目实际数量大于提供清单数量,造成工程量增加;
2、 可预见发生但数量无法确定的项目变更:如综合管线加固、局部雨污水管改道等需现场签证计量和决算; 3、 施工图设计变更:由于施工图设计本身原因,必需进行变更设计或设计补充而造成工程量增加;
4、 施工条件变更: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情况或施工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如地质条件局部突变、外部环境约束等,但不包括由于承包商施工操作不当而引起变化),无法按施工图设计实施,必须采取变更而造成工程量增加。 5、 业主要求变更:在工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工程部
管理201002号文件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高新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使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苏高新办[2008]101号《苏州市高新区建设工程工程量变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市政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工程变更类型
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指令或设计原因等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新区市政工程变更一般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 工程量清单变更:在工程按施工图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清单主要项目实际数量大于提供清单数量,造成工程量增加;
2、 可预见发生但数量无法确定的项目变更:如综合管线加固、局部雨污水管改道等需现场签证计量和决算; 3、 施工图设计变更:由于施工图设计本身原因,必需进行变更设计或设计补充而造成工程量增加;
4、 施工条件变更: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情况或施工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如地质条件局部突变、外部环境约束等,但不包括由于承包商施工操作不当而引起变化),无法按施工图设计实施,必须采取变更而造成工程量增加。 5、 业主要求变更:在工
1、安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新建大理至临沧铁路DLZQ-3标
安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编 制: 李 鹏 复 核: 王 忠 审 核: 刘 建 佳
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大临铁路项目经理部
二○一六年二月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大临铁路项目经理部
新建大理至临沧铁路DLZQ-3标段安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 ................................ 1 第三章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 1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 19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 ........................... 19 第六章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 86 第七章
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宅建设行为,根据《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夏政规[2009]3号),结合国土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江夏区行政辖区。在江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应当遵守本细则。农民新村建设管理适用《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上原有合法自用住宅(不包含共用宗地的房改房和商品住宅)进行改建以及农村村民依法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
第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塆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坚持合理利用、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其他农用地。个人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六条 城镇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购买农村宅基地建设个人住宅。任何人不得使用国有土地新建个人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将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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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为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质量,根据《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办法使用于项目部所有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 工程质量管理细则
1、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和公司签订《质量责任书》;
2、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应按规定配备齐全,持有效岗位资格证书上岗;
3、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应按本公司各级《岗位责任制》,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有事履行请假手续;
4、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在岗在职,有详细工作及处理记录备查;
5、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应准时参加公司、项目部技术质量会议,不迟到、不早退;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6、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执行公司关于技术质量的各项指令、整改通知和决定,有实施记录,并在实施后及时反馈其处理结果;
7、调整、变更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及时上报上一
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工程师批准备案;
8、项目经理、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应服从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及时执行有关口头、书面指令,通知和建议,并有详细处理记录;
9、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通病等质量问题,必须在检查发现1小时内向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10、工程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