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义法考
“经济法讲义法考”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经济法讲义法考”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经济法讲义法考”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 概述
案例1:(第一章第五节,法律关系客体)
某年月日,农民张强要把自有的黄牛两头出卖。他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强给付宰杀费7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价30元,共得款2100元。张强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的2100元价款,为肉联厂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张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牛黄为他所有,肉联厂应当返还卖牛黄款2100元。 问:
1、双方订立的是什么样的合同?买卖对象是什么? 2、牛黄是孳息物,还是从物? 如果是孳息物,那么原物是什么? 3、牛黄款应该归谁所有?
分析:
双方订立的合同如果是买卖牛的合同,那么肉联产宰杀牛的时候显然已经获得牛的所有权了,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肉联厂。如果双方订立的合同是买卖牛肉的合同,牛的所有权仍属于张强,那么牛黄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张强。
牛黄是牛的孳息物,不是牛下水的孳息物。牛下水不是独立的物,它本身是牛的一部分,在与牛体分离后才成为独立的物。牛黄是在牛下水里发现的,但仍然属于牛的孳息物,因为牛黄不是在牛下水与牛体分
国际经济法讲义
鲤鱼网(http://www.iliyu.com)
国际经济法基础强化讲义(2014年) 惯例: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适用范围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公约 法(买卖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主要内容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提单 货物的风险转移 一、国际货国际货物运
物贸易法 输法(托承承运人责任 险别:承保范围 收三方) 国际货物运 输保险(投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托收
国际贸易支
付方式(买信用证
卖双方和银
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1)基本特点 A、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B、 除了EXW和DDP,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2) FOB、CIF和CFR(装运合同)
区别:
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
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 四个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劳动法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劳动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劳动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劳动法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财税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银行业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消费者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竞争法
一、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2)其他社会关系
2.用人单位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劳动者
(1)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3)不包括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校学生、义工、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等。
4.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特征为:(1)当事人特定,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2)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4)具有平等、从属属性。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具有主体多元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法律规范的综合性等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
国家在国际经济主体中其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可以制定和签署立法,组织实施立法,管制本国涉外经济活动,作为立法和行政主体。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投资贸易活动,作为民事主体。在后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当代国际经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场合并不一定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国家,广义上还包括不具有主权性质的特别行政区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称之为单独关税区,即指一国范围内具有行政边界,享有行政、立法和独立的司法等权力,并能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对外社会经济活动和签署条约,享有特别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行政区域。
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
经济法1 《新编经济法教程》
经济法授课教师:王颜颜 授课教师: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8860076(小灵通) (小灵通) 42056805(QQ) (
前言1 2 3经济法课程的内容
教学难点和重点
课程设置的目的
4
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 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
经济法课程的内容总论: 总论: ——经济法原理 经济法原理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分论: 分论: ——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合伙企业法 ——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 ——合同法 合同法 ——工业产权法 工业产权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是经济法律关系,合同法,公 教学重点是经济法律关系,合同法, 经济法律关系 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 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工业产权法。 教学难点是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难点是经济法律关系,公司法和证 经济法律关系 券法。 券法。
《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目的 经济法》 结论: 结论: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同学 们能够理解并掌握经济管理实务中的一些 基本法律问题, 基本法律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 决实际法律问题。 决实际法律问题。
《经济法》基本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体系 经济法》
经济法
1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
2中国经济法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总称 3经济管理关系是组织和管理经济的具体制度和方式、方法。
4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7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8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9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11资产评估是指
经济法
经济法大题,案例总汇,书后案例答案 来源: 禹慧璠、(力嘉)的日志
大题案例考点: 第一题:
合同法的内容(合同的成立、担保(哪种方式)、条款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题:
*破产法:破产债权数额、财产分配顺序、具体每个人分得多少(算) 第三题:
合伙企业法(合伙人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各个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分担比例、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第四题: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2种)发起、募集、(哪种方式、是否成立) 经济法学案例总汇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例1:
2000年1月15日,甲某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的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经济法
第十章
1、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
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4、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确立的组织、管理、调控、干预社会信用量的一种金融措施。
5、政策性银行:是指主要由政府创办或者担保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经营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 6、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关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1、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 (2)银行的银行; (3)政府的银行
2、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1)章程;
(2)法定的注册资本额: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
经济法
经济法重点汇集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其为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第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2、第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