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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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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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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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原文作者:JX周樂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

——基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的分析王聪20XX年11月18日人民法院报

现代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在自由心证的框架内依法进行。即法官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认证,形成内心判断,当法官的心证达到一定程度时,便形成了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内心确信。至于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法官才能认定待证事实得到证明,当事人的证明才算成功,这种程度或尺度就是证明标准所要回答的问题。因此,正如德国著名学者汉斯·普维庭所言:“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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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为法官自由心证设立了尺度,限制了法官心证的主观随意性;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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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乔妍丽 赵钦 杜旭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是诉讼中承担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唯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无论对法官还是诉讼其他各方,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1.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

当前学者对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使裁判者形成确信的程度。如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二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成功的尺子。如汉斯 普维庭认为:“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何时证明成功;同时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

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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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乔妍丽 赵钦 杜旭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是诉讼中承担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唯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无论对法官还是诉讼其他各方,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1.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

当前学者对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使裁判者形成确信的程度。如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二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衡量证明成功的尺子。如汉斯 普维庭认为:“证明标准是一把尺子,衡量何时证明成功;同时证明标准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

法律知识贡献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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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摘 要:现阶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在民事诉讼证据制

度方面存在着争议、分歧以及立法上的不一致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性质、证明责任的分配等。这些问题应在民事证据法立法中加以解决,以保证概念、性质的统一化和立法、司法的一致性。

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这就是说,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在事实处于不明状态时,当事人负担的败诉风险。证明责任的分配,以法律分类说作为其分配的标准,对于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分配证明责任的一些争议,可以参照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另外,如按此标准仍不能获得公正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形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

关键词: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

目 录

1. 引言

2. 证明责任的理论概述 2.1 证明责任的含义 2.2 证明责任的性质 3.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分析

2.1 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

2.2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4.弥补证明责任倒置的立法不足 5.完善证明责任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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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证明目的是追求客观真实,这种错误的理念导致民事诉讼一直奉行与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立法和实践经验,明确民事诉讼应该采取比刑事诉讼较低的证明标准,并分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 盖然性占优势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指的是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也是当事人证明责任是否完成的分界线。立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整个诉讼制度能否实现目的和价值追求。 一、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1.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采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低要求是盖然性占优势

2.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说来证据法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基本没有区别,可以概括为盖度盖然性,这与英美法系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较为接近,要求可能性接近必然性。 二、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

长期以来,我国民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张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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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张卫平

一、刘卫主编主持

刘卫: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非常荣幸请到了张卫平老师给我们做讲座,我是刘卫,是全场讲座的组织者。今天出席我们讲座的嘉宾有人民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优秀律师、媒体记者,还有一些我校的研究生。

今天的议程是这样安排的,首先大家互相认识一下,然后张卫平老师讲课,完了之后有30分钟的时间进行交流,最后有一个短暂的联谊。

下面我介绍一下张卫平老师:

张卫平是清华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客聘教授;最高人民检查院带教导师。

张老师是山东莱芜人,1976年结束下乡参加工作,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西南政法学院教授,1993年作为访问学者赴日本留学,分别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研究。

1996年任《现代法学》主编,1997天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任职,1999年初调清华法学院任教,1993年从讲师破格聘为教授,1996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张教授形象优雅,口才卓越,谈吐幽默,与贺卫方教授、

论文-论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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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容摘要 第1页

关键词 第1页

引言 第1页

一、民事诉讼调解的优越性 第1页

(一)民事诉讼调解有利于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 第1页

(二)调解制度也符合中国人情社会的特点 第1页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2页

(一)对民事诉讼调解重视不够,影响制度的发挥 第2页

(二)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影响了制度的实现 第2页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限制了制度功能的发挥

第2页

(四)法院调解缺乏必要的监督,容易影响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正

义性 第3页

(五)调解协议生效时间规定不合理,影响了民事诉讼调解效率的

实现 第3页

三、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 第3页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调解能力 第3页

(二)坚持自愿的调解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4页

(三)合理

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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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浅探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送达方式之中,公告送达提供了解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难题的一种途径,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对公告送达制度规定的不完善为实际操作埋下了隐患。借专业实习之际遇,深入法院工作第一线,所以在单位商事案件为样本展开相关调查,呈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之现状,揭示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进而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现状;问题;建议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用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通知受送达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送达文书的送达方式。[1]作为解决民事诉讼其它送达方式不成的最后手段,其有着独特的性质和优势。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流动的愈发频繁,法院选择公告送达的案件日益增多。而能否正确适用送达方式,不仅与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相联系,也关系到司法权威的体现。为此,笔者以所在实习单位的商事案件为样本,展开相关调查。一、公告送达现状透析(一)实际使用率持续较高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该基层法院在最近6个月中,对受理的商事案件共进行送达工作4369次,其中通过公告方式完成送达的次数为393次,占送达总量的9%。通过计算近五年该院受理商事案件进行的送达工作

径行裁判论文:我国民事诉讼径行裁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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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行裁判论文:我国民事诉讼径行裁判制度研究

【中文摘要】径行裁判制度颇具中国特色。它是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开庭审判方式的例外而存在的。当公正与效率成为二十一世纪司法的永恒主题,如何缓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并探求一套合法、快捷的审判程序便成了我国新时期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应该说,我国民事诉讼径行裁判制度的确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司法实践中上诉法院的诉讼压力,在提高民事诉讼效率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作用。然而,尽管径行裁判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但从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立法规定看,径行裁判制度显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立法的粗糙也直接导致了径行裁判在司法实践适用中的混乱。本文尝试从径行裁判的相关价值理念入手,通过对我国当前径行裁判制度的立法、司法运作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在程序保障和诉讼效率之间寻求最佳路径,从而构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径行裁判制度。作者首先从民事诉讼径行裁判制度的相关法理出发,通过对民事诉讼径行裁判制度的涵义、特征以及与相关概念的的辨析等进行描述,从而发现我国民事诉讼径行裁判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其次,文章也比较深入的对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径行裁判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剖析。通过对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建议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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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建议探索

穆昌亮

摘要:任何理论上的探讨都是为了给实践提供支持。对集中审理原则所做的一系列研究,无非也是希望能给我国当前正如火如茶进行的民事诉讼改革提供更深层次的理论支持。因此,通过对集中审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分析,结合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务的现状,探讨了民事诉讼程序,企图从集中审理原则的视角对我国几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点看法,包括审前程序的重构,庭审更新制度和当庭判决制度等。

关键词:集中审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集中化改革

集中审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许多具体制度的理论基石,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革故鼎新的中轴之一[1]。它起源于英美法系,却在当代成为世界上各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显示出了其巨大的理论生命力。因此对集中审理进行深入的研究无疑有助于给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如火如荼的民事诉讼改革提供理论指导。但是当前国内学界对集中审理的研究是相当肤浅和表面化的,真正从理论上系统深入的探讨这一问题的还寥寥无几,更不要说具体的论证集中审理原则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具体制度的改造和构建作用了,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同时,集中审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却能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引领各国司法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