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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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强制性配建制度之探讨
我国保障性住房强制性配建制度的立法分析
赵一洋1(1101020300)
摘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的根源在于充足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面临无动力无效率低品质的局面,这与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密切相关。强制性配建模式是当前解决困境的有效办法。其关乎政府权力与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因此需要法律给以良好的权力制约和利益平衡。立法的高成本使制度的价值分析尤为重要,制度只有具备较强优势时才适宜立法。
关键词:集中供给 强制性配建 住房保障
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民生问题成为我国中央地方政府着重强调的的关键问题。民生无外乎衣食住行,其中问题最多、难度最大、任务最艰巨的当属住房问题。随着土地价格的节节攀升,房价在过去五年中走上了快车道。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人通过自身努力可以享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品质的商品性住房及其相关服务。然而,从社会整体层面来讲,高速市场化必然导致公民间贫富差距日益增大,而商品房价格又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阶层很难有能力去购买商品性住房服务。“大避天下寒士尽欢颜”是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近年来,中央地方政府十分重视住房
我国强制性规则制度在适用中的注意问题
我国强制性规则制度在适用中的注意问题付琴
(四川大学法学院 6 1 0 0 0 0 )【摘要】我国国际私法中有关强制性规则的适用规定在 2 0 1 1年起实
公共利益等的要求而对该民事关系直接予以规定,并直接强制适用。所以,强制性规则必须关涉某些重大公益。判断某一规则是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前,基本上都体现在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制度中,但该法律第 4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
否关涉重大公益应综合考虑该规则所属领域的特点、规则的目的、 内容、实施方式、法律效力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因素等。 3、应当与案件具有密切联系。即使强制性规则是法院地国的,其适用也应以该规范制定国与争议案件有密切联系为前提。 对判断是否具有密切联系,需要考虑有关规范所属领域的特点,例如对婚姻家庭法而言,有密切联系的可能是国籍、住所或经常居所
定”。由此。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第一次将强制性规则制度明确地规定下来。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依第 4条“直接适用”法院地强制性规则时,应注意其适用条件、坚持比例原则及关注第三国强制性规则的适用等问题。 .
【关键词】强制性规则;适用;比例原则
地,对文物保护法而言文物来源
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一、总则
1、为实现***工程目标,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对本工程质量的要求,特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各有关建设(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执行。
3、本办法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二、编制依据
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 81 号令)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7、《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 8、《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规定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分中心 (CQC-SH) - )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产品认证的基本知识一、 产品认证的概念认证定义: 由第三方确认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特定要 求并给以书面保证的程序。 产品认证要点: 1、特定要求; 2、公正的第三方实施; 3、通过鉴定活动给予证实; 4、颁发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 产品认证的应用: 国际上通行的证明产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 手段。 2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产品认证的基本知识 二、 产品认证的起源产品认证活动起源于商品经济初期 产品认证的发展的不同阶段 产品认证成为一个新的产业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产品认证的基本知识 三、 产品认证作用和意义减少风险 风险转移 提高产品竞争力 突破贸易技术壁垒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产品认证的基本知识 四、 产品认证的依据1、法律、法规 2、标准和技术规范国际标准 区域标准 国家标准
3、贸易合同依据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一、 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通常指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 身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 国家通过立法而强制性实施的一种评估产品 是否符合国家
电气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执行内容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6.1.1电缆终端与接头的制作,应由经过培训的熟悉工艺的人员进行。
6.1.2电缆终端及接头制作时,应严格遵守制作工艺规程;充油电缆尚应遵守油务及真空工艺等有关规程的规定。
6.1.3在室外制做6kV及以上电缆终端与接头时,其空气相对湿度宜为70%及以下;当湿度大时,可提高环境温度或加热电缆。110kV及以上高压电缆终端与接头施工时,应搭临时工棚,环境湿度应严格控制,温度宜为10~30℃。制做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终端与接头时,应防止尘埃、杂物落入绝缘内。严禁在雾或雨中施工。
在室内及充油电缆施工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室内或隧道中施工应有临时电源。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 电缆敷
设备强制性条文
【安全常识】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2016-05-24 哈尔滨市安监局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12
2.0.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 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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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4 在风速达到9.0 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 桅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
强制性标准范文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其中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井陉光伏电站工程项目部,为了更好的在工程过程中实现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化,对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的重点工序和部位的检查工作做到不缺项、不漏项,高效率的完成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06〕102)号》及相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特编制《变电所及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及计划》,以指导变电所及110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编制依据
1、勘察设计规程、规范:
1.1《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 1.2《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1.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1.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1.
强制性标准范文
一、编制目的
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其中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该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井陉光伏电站工程项目部,为了更好的在工程过程中实现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化,对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的重点工序和部位的检查工作做到不缺项、不漏项,高效率的完成工程的质量、安全目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06〕102)号》及相关规程、规范等要求,特编制《变电所及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及计划》,以指导变电所及110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编制依据
1、勘察设计规程、规范:
1.1《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 1.2《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1.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1.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文清单》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清单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 1 二、编制目的 ................................................................................................................ 1 三、编制依据 ................................................................................................................ 1 四、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目标 ........................................................................................ 2 五、组织机构 ...............................
绿城强制性条文2011.12.7
绿城房地产集团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试行)修订版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
(试行) 修订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试行)修订版
编制说明
为了提炼绿城房地产集团在产品设计、工程营造、客户服务、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并形成具有绿城特色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条文。
本条文编制综合考虑产品安全性、耐久性、质量通病防治、客户感知、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是绿城集团工程营造过程中的强制性管理和技术规定。本条文是在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工程实践经验和案例,汲取建筑规划设计、工程管理、客户服务等多方面意见,经适当补充调整而成。
本条文由“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负责管理和解释。 由于时间和经验有限,本强制性条文不可避免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敬请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仁提出宝贵意见,并不吝斧正。
编制单位: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 编制时间:2010年8月
绿城房地产集团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试行)修订版
工程营造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成员
顾问小组:
郭晓明、韩 波、孙国梁、粟轶君、程 谦、郑 敏 专家小组:
陈银海、谢鲍森、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