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 投资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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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控制在批准限额内,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项目预算等目标的实现,以获得最大投资效益。
第三条 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代建和拆迁等参建单位负责各自实施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交通、林水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
市政府09-12新材料规划(最终)发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
(2009—2012)》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 日
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2)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部署,为加快我市合成树脂(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硅材料、稀土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新材料产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新材料研发水平及产业化规模已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实力的主要标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将其列为最具发展潜力和对未来发展最具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许多国家专门制定了新材料研究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竭力抢占新材料技术和产业的制高点。
(一)国际国内新材料产业现状分析。
1. 合成树脂(塑料)。合成树脂(塑料)是汽车、电子电器、航空航天、交通装备、新能源、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基础材料。2008年,全球合成树脂(塑料)产量约2.4亿吨,我国合成树脂(塑料)产量约4000万吨,是居美国之后的第二大生产国。合成树脂(塑料)中,对苯二甲酸丁二
市政府09-12新材料规划(最终)发布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
(2009—2012)》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 日
成都市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2)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部署,为加快我市合成树脂(塑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硅材料、稀土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新材料产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新材料研发水平及产业化规模已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实力的主要标志,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将其列为最具发展潜力和对未来发展最具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许多国家专门制定了新材料研究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政策,竭力抢占新材料技术和产业的制高点。
(一)国际国内新材料产业现状分析。
1. 合成树脂(塑料)。合成树脂(塑料)是汽车、电子电器、航空航天、交通装备、新能源、建材、环保等产业的基础材料。2008年,全球合成树脂(塑料)产量约2.4亿吨,我国合成树脂(塑料)产量约4000万吨,是居美国之后的第二大生产国。合成树脂(塑料)中,对苯二甲酸丁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受市政府委托,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杭财基[2010]77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
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杭财基[2010]77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
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
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61号
市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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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
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以下简
称应急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应急项目承发包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依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的通知要求,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
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组织实施和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应急项目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应当从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应急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
第四条 市住建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信用
考评择优的方式建立应急库,并负责应急库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应急库实行年度更新制度及动态清出机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录取办法
第六条 申请加入应急库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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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