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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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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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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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颁布时间:2005.01.05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
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2005年3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
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0.6%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
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 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表二十六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职工姓名 配偶姓名 婴儿出生日期 独生子女证编号 出生证编号 企业上年月 人均缴费工 资 性别 配偶身份证 号码
单位代码:是否农民工 身份证号码 产假天数 生育证编码 结婚证编号 失业证编号
生育类别:顺产( 剖宫产( 流产( ) ) )
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结扎( 上环( 其他( ) ) )
胎儿数 产后情况 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 女职工
其中 男职工
合计拨付金额:
万
仟社 保 业 务 科 室 意 见
佰
拾经办:
元
角社 保 机 构 领 导 意 见
分整(¥分管副局长:
用 人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单位(签章):
审核:
局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二十六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待遇申报审批表表单号: 单位金额:元
其中活胎数
健康( ) 生育医疗费
死亡( ) 计划生育医疗费
¥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审 定
经审定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为 ¥ 元
年
月
日
省社保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遇申报审批表
表单号: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渝府发4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4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第四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篇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4年6月30日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生育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专家论案法律检索-全文】English 繁體版
→ 法规检索 法规列表→ 全文
标 题: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0-07-21 【正 文】: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办发[2000]233号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一并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
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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