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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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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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
我组观点:二审应该维持原判。劳动合同自动顺延3个月,朱师傅可以获得他所要求的7200元经济补偿,但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满足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公交公司是否要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1、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新劳动法颁布前后,企事业单位纷纷采取行动以应对新法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的出台,能否平衡劳资关系,能否给弱势的劳动者以保护,能否给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以警示?我们搜集了新法颁布前后十大具有典型性且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以飨读者,看看新《劳动合同法》是怎样用事实说话的。
法前裁员潮
案例:众名企纷纷裁员应对新法各显神通
案情简介:
2007年 10月至11月底,华为公司共计有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被要求“先辞职再竞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龄归零。辞职的老员工均获得了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总额估计超过10亿元。该“华为辞职门”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企业争相效仿,掀起了一片裁员潮。
之后,包括中央电视台、LG、沃尔玛、中石化以及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也开始了大规模“裁员”。“裁员”的理由多种多样,理由大致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裁员”的对象基本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老员工或者是所谓的临时工和劳务工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新劳动法颁布前后,企事业单位纷纷采取行动以应对新法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的出台,能否平衡劳资关系,能否给弱势的劳动者以保护,能否给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以警示?我们搜集了新法颁布前后十大具有典型性且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以飨读者,看看新《劳动合同法》是怎样用事实说话的。
法前裁员潮
案例:众名企纷纷裁员应对新法各显神通
案情简介:
2007年 10月至11月底,华为公司共计有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被要求“先辞职再竞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龄归零。辞职的老员工均获得了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总额估计超过10亿元。该“华为辞职门”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企业争相效仿,掀起了一片裁员潮。
之后,包括中央电视台、LG、沃尔玛、中石化以及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也开始了大规模“裁员”。“裁员”的理由多种多样,理由大致包括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裁员”的对象基本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老员工或者是所谓的临时工和劳务工
劳动合同纠纷中10大常见法律误区
劳动合同纠纷中10大常见法律误区
误区一: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区二:法定时效无期限
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程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程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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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3403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海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某县某镇某路某号某号某室,办公地上海市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
原告程某某为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了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本院的裁定,本院遂依法继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汪海燕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其于2008年4月22日进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被安排在某超市某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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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256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路。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及被告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学校)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其于2005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进入被告单位一分部任职,该一分部系由案外人周某某所承包。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原告不得已,只得自己在外另找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与胁迫,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某某学校为原告补缴2005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尚未缴纳的部分社会
合同纠纷案例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 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 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 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 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 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