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优秀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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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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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相关案情。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 性不持异议。

二、对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在哈尔滨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金额有异议,因为被告人在2012年4月中旬离开该公司,因此本人认为在其离开后被害人所投的钱不能算作其涉案金额,另外,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2011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在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所吸收的10万元,根据被害人提供的合同及交款收据,交款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而被告人进该公司的时间为2011年10月初,因此该笔金额不能算做其涉案的金额。

三、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X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 2、

被告人XXX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属于

从犯,可以比较主犯从轻处罚。

3、

被告人XXX,自动

刑事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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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刑事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龙某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X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龙某,向他进行了详细地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向有关人员做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听了法庭调查。作为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被告人龙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二: 首先,龙某行为时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

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一般不是为了占有某种财物为满足,也不是出于什么私仇宿怨,以损害特定的个人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的变态心理支配下,用公然破坏和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寻求刺激,具有向整个社会挑战的性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被告人龙某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从小到大都因性格温和、从不张扬(见调查笔录第3-6页),且他有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待遇也不错,他对社会没有不满情绪,生活也很充实,参与“9.25”事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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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发问技巧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技巧

一、发问在庭审中的地位

庭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双规”-初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一个从隐蔽逐步走向公开的过程。审判处在整个程序的最末端,是被告人和证据与公众见面的唯一环节,而且是终结性程序。控、辩、审各方均受裁判文书的制约。 庭审活动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质证。 庭审所有的活动都是围绕着质证在铺展。

以证据为根据所强调的就是质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所有成功和精彩的案子都是在质证上的成功和精彩。 所有失败的案子都是质证的失败。 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在质证环节走入歧途。 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质证。

发问是质证程序中最具有民主和法治意义的活动。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中国式讯问具有浓郁的人治色彩:隐蔽、当事人没有沉默权(自证其罪)、律师没有在场权。同步录音录像犹如一个美丽的童话。 发问的本质就是公开对质。

发问以外的其他质证活动犹如走过场。

一场伟大问而鲜活的诉讼,必然从发问开始,发问结束,大局既定。

发问是质证活动的“引擎”(发动机),对证人发问,就是把证人置于法律程序的汽缸内进行压缩,让他朝着你

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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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事案件笔录模版

盗窃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模版

第一次讯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侦查员姓名、单位 犯罪嫌疑人姓名 别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国籍)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工作单位(职业、职务) 户籍所在地 现住地址及电话 个人网名、QQ号码、MSN号、电子邮件 违法犯罪经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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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20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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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律师的新浪博客 系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律师应当掌握的1.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信息 2.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案件发生的背景 4.案件基本事实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接 受 委 托 委 托 手 续 1.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1.确立委托关系后,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由律师填写案件批办单,需经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签署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一式三份,并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开具律师事务所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2.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不用签订协议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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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笔录(第一 次)

(刑事案件通用)

时间: 2013年 月 日 9 时 分至10 时 30 分。 地点:本院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旁听人数:0 审判人员: 书记员:李远竹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 记录如下:

宣布开庭

审判长: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被告人 到庭。

审判长:你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

业、单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暂住地。 被:

审判长:你何时因何事曾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无前科

审判长:这次你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

- 1 -

审判长:你收到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

到? 被:收到十天了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你犯什么罪? 被:

审判长:今天,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的规定,在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由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判长:合议庭由宁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

与审判员

刑事案件侦查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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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侦查 3、侦查途径 4、破案 5、杀人案件 6、绑架案件

二、判断

1、专案侦查的对象是领导交办的刑事案件。×

2、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基本上是一个线性的过程,它适用于案件已经发生并造成危害结果的案件的侦查工作。×

3、对于群众扭送的案件,接受案件的民警要对扭送人和被扭送人分别询问并制作笔录。√ 4、审查嫌疑对象,要抓住时间、地点、证据三要素。×

5、对重大暴力性案件,确认其有预备犯罪行为的可以提前破案。√

6、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7、对绑架勒索案件侦查的重点在“控”,对劫持人质案件侦查的重点在“查”。× 8、有的被害人不及时报案或不报案是抢劫案件的特点之一。×

三、单项选择

1、下列关于受案基本程序和要求的表述中,错误的是:C A、及时受理、热情接待

B、根据不同案件来源,及时开展相应工作 C、开展初查,审批立案 D、详细询问,制作笔录

2、下列关于立案审查方法的表述中,错误的是:C

A、向受案材料来源单位或个人调查相关材料,或要求其对某些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B、委托有关机关或专门机构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性调查、分析和调查 C

第四组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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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现场

法庭准备阶段

【案例】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

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失。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刍议我国刑事案件特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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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件的特点

摘要:系列杀人案件,是指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实施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杀人犯罪案件。近几年,系列杀人犯罪正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危害,已经成为了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焦点,和公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为了能及时侦破系列杀人案件,以及有效地遏制系列杀人案件上升的势头,就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刑事案件的特点 一、系列杀人案件的特点

系列杀人案件的犯罪人作案隐蔽,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因此侦破较为困难。不过,根据近几年系列杀人案件的分析,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系列杀人案件犯案主体大多是男性

根据对国内外系列杀人案件的分析,系列杀人案件犯案主体大多数是男性。美国学者牛顿1992年所作的调查样本里,系列杀人案件的女性作案人的比例是10%。

在我国的系列杀人案件中犯案主体是女性的案件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图财型案件,女性作为男性案犯的帮手参与作案。二是以投毒形式作案,由于女性的能力限制。

(二)系列杀人案件的犯罪特征呈稳定性和规律性

从我国侦查实践来看,系列杀人案件的犯罪特定呈稳定性和规律性的,比如侵害被害人的类型、控制被害人时采取的手段以及犯罪行

为。这种特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向公诉人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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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向公诉人质证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质证对于公诉人来说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对于辩护人来说是为了证明嫌疑人无罪,那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是否可以向公诉人质证?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向公诉人质证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质证是指公诉人与辩护人对证据的效力提出质疑,以确定证据能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所以辩护人是可以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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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质证的。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

第三条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第三十五条 公诉人应在开庭前充分预测辩护方可能出示的证据以及可能对公诉方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的质疑,制定质证方案,做好质证准备,并结合庭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