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便于各地深入理解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对《条例》作出如下解读:

  一、江苏省政府199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什么我省还要专门制定颁布《条例》?

  我省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先后有38个县(市、区)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总数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规加以规范引导。一是庞大的农村集体资产亟需严格的法律约束。至2017年末,全省村级集体资产总额近3000亿元,村均1650万元,当年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174万元。出台《条例》,有助于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是我省新时期农村改革实践亟需法律保障。上世纪90年代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1 / 3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4.20

【实施日期】1995.04.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29日)修改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4月20日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 /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村、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62 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

第一章 总 则

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

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

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

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

第 1 页 共 1 页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 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其 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 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 社会 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KH*2〗

〖JZ〗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 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 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其 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 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 社会 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KH*2〗

〖JZ〗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 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业主自治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业主自治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5.1施行)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版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bwwdw.com - 博文网】

发布: 2013-1-04 14:29 | 作者: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文章来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通过了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审议,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充分吸取了近几年全省物业管理的实际经验,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租售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小组概念的提出、物业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物业服务价格每三年适时调整等内容成为亮点。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2-12-12 【 字体:大 中 小 】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