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案例分析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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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之法律行为的题目
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案例分析题之一)
有关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2007年5月,郭安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月22日案件在广州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盗窃罪。
现在我对这个案件中出现的几个法理问题做一个较浅显的分析。
一.法律行为
从内在方面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此案中许霆的动机分
析较为复杂,可以说是正由于ATM机的故障使得他可以恶意取款,而许霆在第一次取100元时他的目的动机是正当的,多取的900元应属于不当得里利。但后几次的取款完全是故意的,其目的是利用他在第一次取款时已经知晓的ATM 机的技术漏洞,从取款机里取更多的钱,实现对银行钱款的非法占有。许霆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第一次以后各次的取款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银行的财产利益,他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能够作出判断。
从外在方面看,许霆的行为应该属于外在行动中的身体行为,他是用自己从ATM中取款的
这一实际行为来实现目的;而他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的题目
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案例分析题之一)
有关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2007年5月,郭安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月22日案件在广州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盗窃罪。
现在我对这个案件中出现的几个法理问题做一个较浅显的分析。
一.法律行为
从内在方面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此案中许霆的动机分
析较为复杂,可以说是正由于ATM机的故障使得他可以恶意取款,而许霆在第一次取100元时他的目的动机是正当的,多取的900元应属于不当得里利。但后几次的取款完全是故意的,其目的是利用他在第一次取款时已经知晓的ATM 机的技术漏洞,从取款机里取更多的钱,实现对银行钱款的非法占有。许霆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第一次以后各次的取款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银行的财产利益,他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能够作出判断。
从外在方面看,许霆的行为应该属于外在行动中的身体行为,他是用自己从ATM中取款的
这一实际行为来实现目的;而他
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只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尚未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是( ) A.伪证 B.诈骗 C.撒谎 D.诬告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多方行为的是( )。 A.遗嘱 B.赠与
C.代理行为
D.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下属于从行为的是( )。 A.遗嘱 B.添附 C.担保 D.赠与
3、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 A.个人行为 B.集体行为 C.团体行为 D.国家行为
4、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
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去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二、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合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3、违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4、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5、不作为;指以积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法理学经典案例分析
法理学案例分析:孙志刚案
案情简介: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分析参考
法理学案例分析例题
胡斌飙车案
对于胡斌案,检察机关最终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从思维方式的角度讲,正是建立在法律思维上的,下面我们就用法律思维的三条规则来逐条讨论,从而对案件本身与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有更深入的了解。
P46第一条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所谓的合法性,就是作出的结论必须与法律的内在逻辑
一致,也就是说,结论通过法律的思维方式能够推导出来的。客观性就是作出的结论必须与外在的客观事实一致。最理想的当然是结论既合法又客观,只可惜,在胡斌这个案子里,检察机关作出的结论,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与外在的客观事实:民众群情激愤要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反差。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力求客观公正,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全面收集证据,审查案件和进行诉讼。通过独立的法律思维来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性高于一切,这就是法律思维的特点。
从思维的角度讲,主要是民众运用的是道德思维。评判者主要用情感去体味和拥抱对象,这种思维使得胡斌处于不利的境地,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胡斌作为富商后代,是个有钱人。而在传统中国老百姓眼里,商人都是奸诈的,所谓“无商
法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分析题
1、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 16 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答: ( l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两者的关系来看.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3 )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财产.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因此.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应当判决剥夺该男孩的继承权.
2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被认为是当时最伟大的辩护律师,曾任执政官。后屋人维、安东尼和李必达组成三头执政.将西塞罗排挤出统治的圈子.并开列了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名单(当然包括西塞罗),西
法理学案例探讨
1、洞穴奇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
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 L. Fuller, 1902 - 1978) 提出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洞穴奇 案(全名: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个案例还被其他学科的学者,如社会制度学道格拉斯,引用,说明道德、法律等制度要素对人行为的约束。 1998年,富勒的‘洞穴奇案’再度被萨伯(Peter Suber)提出,并且补充了新观点。至今,这个虚拟案例仍然是法学院学生必学的经典案例之一。
富勒设想在公元4300年,高等法院遇到一桩洞穴奇案。基本案情这样: 五名探险队员到深山的一个岩洞进行探险,突然发生山崩,洞口被堵住。由于五名被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探险协会,而探险者也在协会总部留下了所探险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由救援工作人员、工程师、地质学家以及其他专家组成的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设备送不进去,使得营救工作很难展开,进展十分缓慢。就在救援正在进行的时候,又发生了几次山崩。其中一次还造成了十名救援人员死亡。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很少的食物,勉强维持生命。到了探险者被困的第二十天,他们终于与营救人员取
法理学案例探讨
1、洞穴奇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
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 L. Fuller, 1902 - 1978) 提出一个著名的虚拟案例:洞穴奇 案(全名: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引起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个案例还被其他学科的学者,如社会制度学道格拉斯,引用,说明道德、法律等制度要素对人行为的约束。 1998年,富勒的‘洞穴奇案’再度被萨伯(Peter Suber)提出,并且补充了新观点。至今,这个虚拟案例仍然是法学院学生必学的经典案例之一。
富勒设想在公元4300年,高等法院遇到一桩洞穴奇案。基本案情这样: 五名探险队员到深山的一个岩洞进行探险,突然发生山崩,洞口被堵住。由于五名被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探险协会,而探险者也在协会总部留下了所探险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由救援工作人员、工程师、地质学家以及其他专家组成的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设备送不进去,使得营救工作很难展开,进展十分缓慢。就在救援正在进行的时候,又发生了几次山崩。其中一次还造成了十名救援人员死亡。
探险队员仅仅带了很少的食物,勉强维持生命。到了探险者被困的第二十天,他们终于与营救人员取
法理学案例教程
《法理学案例教程》
第一章:法理学原理及其案例
一、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事例1: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
问:上述情况有没有法律意义?是不是法学要研究的对象? 评述: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
二、什么是法理学
事例2:
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词作了不同的解释: 甲说:“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律中的哲学问题,比如法律原则、概念、制度、方法等。”
乙说:“法理学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于法社会学。”
丙说:“法理学是研究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
你认为上述哪一种或哪些观点有道理?为什么? 分析:
法律行为基础
《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也坚持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认为合同缔结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变更或解除。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7《德国民法典》排斥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到了挑战。当时德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引起了许多经济上不能的问题。为此,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如给付不能、意思表示错误、瑕疵担保等)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以暂时解决情势变更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德国法院在借鉴学者关于“情势变更”理论的基础上,创设了所谓“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60年来的国民使事务上处理一切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
德国法官接受了学者奥尔特曼提出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并引用《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和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债务消灭、给付增减和契约解除的效力。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的“铁丝案”。原告于1918年向被告订购若干顿铁丝。合同生效后,铁丝价格暴涨,被告拒不给付。下级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帝国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