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发2017年2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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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团发〔2007〕25号
院团发?2007?25号
关于表彰2006——2007学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
部、先进班集体的决定
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经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评选、评选出我院2006——2007学年三好学生363名;优秀学生干部159名;先进班集体24个。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沈琪等363名同学“三好学生”称号;授予童霄晋等159名同学“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日语系2005级3班等24个班集体“先进班集体”称号、并对他们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和班集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争取更大的成绩。 (此页无正文)
附件:1、三好学生名单
2、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3、先进班集体名单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共青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主题词: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 表彰决定 共青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07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2份
附件1:
三好学生名单 (共363人)
英语系(104人)
杨馨博、巫丽芬、豆兰兰、祖钰、姜艳华、叶琳、郭静、梁静、秦莎、陈思、彭超、孙睿婕、徐胜娴、李慧琳、邓达山、张尚杰、韦琳、王铭、白丽、段靖、熊净雅、杨
院团发〔2007〕25号
院团发?2007?25号
关于表彰2006——2007学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
部、先进班集体的决定
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经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评选、评选出我院2006——2007学年三好学生363名;优秀学生干部159名;先进班集体24个。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沈琪等363名同学“三好学生”称号;授予童霄晋等159名同学“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日语系2005级3班等24个班集体“先进班集体”称号、并对他们予以表彰。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和班集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争取更大的成绩。 (此页无正文)
附件:1、三好学生名单
2、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3、先进班集体名单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共青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主题词: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 表彰决定 共青团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07年12月26日印发
共印2份
附件1:
三好学生名单 (共363人)
英语系(104人)
杨馨博、巫丽芬、豆兰兰、祖钰、姜艳华、叶琳、郭静、梁静、秦莎、陈思、彭超、孙睿婕、徐胜娴、李慧琳、邓达山、张尚杰、韦琳、王铭、白丽、段靖、熊净雅、杨
湘人社发〔2014〕48号
实用文档
HNPR-2014-13012
湘人社发〔2014〕48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文案大全
实用文档
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
湘教通80号
湘教通[2010]80号
关于申报2010年度湖南省大学生 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湘教发〔2008〕7号)的安排,现就实施2010年度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不包括高职院校。 二、评选方法及名额
采取学校申报、我厅审核的方式确定参与学校及立项项目。2010年全省计划立项500项左右,具体申报名额见附件1。
三、其他事项
1、已列入国家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项目不重复申报立项。
2、毕业年级学生不参与该项目计划。
3、请申报学校认真研究《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南》(见附件2),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填写
《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申报书》(见附件3)、《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和《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
4、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学校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将不予立项:①学校未组织实施校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的,②对已立
湘人社发〔2014〕48号
实用文档
HNPR-2014-13012
湘人社发〔2014〕48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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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
湘价费 2006 170号文件
湖 南 省 物 价 局
文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价费[2006]17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我们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收费进行了重新规范,现将《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2: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8日印发
校对:何长庚
附件一:
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
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
湘价费 2006 170号文件
湖 南 省 物 价 局
文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价费[2006]17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我们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收费进行了重新规范,现将《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件1: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2: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8日印发
校对:何长庚
附件一:
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
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
湘价服(2010)76号文件
湘价服〔2010〕76号
HNPR-2010-38087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七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
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湘劳社政字10号文件
湘劳社政字[2006]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或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缴费年限的认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
0909湘教通〔2011〕443号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 南 省 卫 生 厅
湘教通?2011?443号
关于长株潭地区部分高校餐饮服务食品 及饮用水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省属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2011年湖南省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湘食药监食?2011?4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工作检查的通知》(湘教通?2011?225号)要求,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组成长株潭高校检查组,于5月23日–5月27日对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女子学院、湖南警察学院、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工业大学、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科技大学、湖南城建职业
技术学院9所驻长株潭高校进行了餐饮服务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检查以评估各高校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评价
从此次重点抽查情况看,各高校均按照《2011年湖南省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大部分受检高校均提交了书面自查报告。湖南女子学院、湖南警察学院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