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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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辩论意
郑吉文律师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受当事人的委托和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原告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调查总结的争议焦点,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拖欠工资问题
通过质证,被告对2010年6月6日至30日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原告离职前,已连同2011年10份工资一同支付给原告。对于此主张,被告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庭对被告的辩解应不予采信。 第二、扣发工资问题
根据法庭要求,原、被告代理人均查明2010年8月22日当天为星期日,属于公休假日,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正常工作时间旷工的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作出的旷工处罚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第三、加班报酬问题
1.庭审质证时,被告辩解其公司为养殖企业,根据公司安排,并非每周六、日均放假休息,一般是安排倒休。此时,原告的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对其掌握的员工考勤记录及主张的倒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庭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及被告的陈述认定周六、日加班的事实。
2.根据原告提供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阅读提示:本指引由广东省律协 2014年 10月 发布,内容涵盖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各个方面的具体事项,对全国各地的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五章 仲裁阶段 第六章 诉讼阶段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十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广东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津高法【2017】246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10月20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指南执行后,我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适用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再审。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0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法院应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因工伤、工龄、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案件简述: 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尊敬的仲裁员: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请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一)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一)
一、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及类型
当前,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日趋上升之势。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性。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不能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目前我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以及劳动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进行审理的,无专门的劳动诉讼法。但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毕竟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完全照搬或套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比如,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不能僵化适用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对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2014-03-19 21:38:25)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劳动争议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4、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
劳动争议案件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仲裁再起诉,能否增添诉讼请求?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本案在仲裁阶段的劳动争议仲裁事项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自动离职”事实,在事实的主体、客体、内容上明显具有可分行性,即二者不属于同一事实。所以,原告的上诉请求事项与劳动争议仲裁事项具有可分性,属于两个独立的劳动争议,原告应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上诉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原告在仲裁阶段放弃的“自动离职”请求,应视为该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原告在本诉讼阶段重新提出该请求,违法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请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按民事案由规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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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规定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劳动就业 (一)综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二)就业中介服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三)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管理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四)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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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的解答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孙贤律师解读版
(二)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本条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1、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
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
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