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和通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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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
民法通则条文 民法总则条文 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等。 制定本法。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表(WORD文字版)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
民法通则条文 民法总则条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表(WORD文字版) - 图文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
民法通则条文 民法总则条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总则复习
民法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变动 (产生、变更、消灭) 事件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行为 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符合条件——生效
成立——法律行为完成
法律行为 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
民法总则新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
民法通则
民法则通第一 导论章民法的 源: 民起法源于起罗马的古民市。 民法法概念的和征特选择题( 民)是调法整等平主体从在民事事动中发活的财生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产律规法范的总。称特征其: 是权有利 法2)是法私 )是实体3法 4)民法规范大多任为性规意,兼范有强行规性范形式 义意的上民法:指经仅过统编系的纂民法典实质意 上义民的:包法民括法则、民法典通和公司法 法的渊源:民就指是民法的具表体形式现。包制定含和非法制定两法种型。 类制其法定的渊源要主有1:)律法 )2政法规行 )3地方法性规 )4高人最法民的院导性指件文我 国事立民的现法状(掉略 民法的解释()析辨:主体点、程序目的)、民法 的释解:是指一 的定解释主运用体一的方法定和则原遵循并法定权的限和序探求程事民法律规的范义含,确 定内其容行 的为活和动的过。(选程择点主:体、序、程目的)其方主要有:法 123 文义解:又释称理解释,文是根据事法民律规范所使中用文字的字的意义进行解释的方面。法 系解体释是根据民事法:规律范在律法体系中位的,即与其他置法律范规的联关确定,其义和内含容解释方的。 法史解历释又称立法解:释法,意解,是释据根通过求探立法者制在民事法律规范定的立时法图进意民法行释的方解
民法通则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的重点修订部分作简要梳理与解读,仅供各位大虾参考。 一、《民法总则》修订梳理 (一)第一章 基本规定
1、《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新加入了非法人组织,延续了原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范围;
2、《民法总则》调整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将“原则”调整为“规定”,新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第二章 自然人
1、《民法总则》新增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相关条款;并赋予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对比《民法通则》从十周岁界定为八周岁;
3、《民法总则》对可以申请自然人权利能力恢复的有关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
4、《民法总则》新增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等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等义务;
5、《民法总则》新增担任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新增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担任监护人员的权利;担任成年人的监护人员中,将子女拉至和父母同一顺位;新增监护可以遗嘱指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可
民法总则打印版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 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 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56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打印版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 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 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56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民法通则解释
篇一:民法通则全文加司法解释(条文对应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文加司法解释)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公共利益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