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广东省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湖南省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工商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信息办)设在省局经济信息中心,是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五条 涉及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省局机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由省局信息办统筹实施。
第六条 省局信息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省局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需求、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信息化
1
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
广东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林业标准化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根据《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系指列入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计划,并获得省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省林业局科技与对外合作处为主管省林业标准化的工作机构(下称“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省林业标准化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请。全省及中央驻粤从事林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技术优势和基础条件申报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标准制(修)订和示范区项目需分别填写《制修订广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任务)书》(附表1)、《广东省林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任务)
- 2 -
书》(附表2),经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林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局直属单位和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2]34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2]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2007第55号令)、《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13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政务数据中心的意见》(宁政发〔2010〕6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经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29日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服务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监管以及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鼓励创新、保守秘密、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促进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支持信息化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信息化资产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信息化资产的管理
2 范围
公司所有信息化资产
3 信息化资产的分类
有形信息化资产,无形信息化资产,各类资产附件 3.1 有形信息化资产:
语音交换设备、信息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UPS集中供电系统、服务器、监控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PC、笔记本电脑、投影设备、数码影相设备、信息化管理各类工具、测试仪表、各类信息系统附件配件及耗材、其他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 3.2 无形信息化资产: ERP系统、套料与PDM系统、网络服务器操作系统软件、OA系统、文档处理系统、矢量图形设计软件、3D图形设计软件、其他各类软件。
4 信息化资产的购置: 4.1 随信息化项目引进 因信息化项目需要,需引进信息化资产的,按照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在和有关项目服务(供应)商确认有关技术要求及须购置的信息化资产清单,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投入信息化资产,由信息化管理组组织信息化资产的验收。
4.2 按需直接购置
因管理或生产需要,需直接购置信息化资产的,由申请人填写“采购申请单”交申请人所在部门部长确认后,提交信息化管理组审核,如资产价值超过2000元或低于2000元的数码影象设备等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通
信息化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与依据:
依据《信息化管理控制程序》文件要求,为规范信息系统变更与维护管理,提高信息系统管理水平,优化信息系统变更与维护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
信息系统有了新的IT特性和服务可用性,或显露新的威胁和脆弱性的一个后果,如:新规程、新特性、软件更新、硬件更新、新用户及附加网络和互连。
3、术语/定义:
信息系统变更:由软件变更和硬件变更组成。
软件变更:软件已开发或采购完毕并正式上线、且由软件开发组织移交给应用管理组织之后,所发生的软件系统运行支持及变更工作。
硬件变更:当硬件设备采购完成并安装调试完成后,所发生的硬件系统运行支持及变更工作。
4、职责分工:
4.1企管信息部:
4.1.1负责信息系统变更过程的组织、实施及培训。
4.1.2负责规划和分配变更所需的基础设施资源;
4.1.3负责制定系统变更风险控制管理;
4.2 科技管理部
4.2.1 负责对信息系统变更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4.3 业务单位
4.3.1 负责整理信息系统变工需求并填写《系统变更申请表》;
4.3.2 负责配合信息系统变更测试并填写《用户测试报告》;
4.3.3 负责配合完成信息信息系统变更相关培训。
5、工作程序:
5.1 信息系统变更需求由业务单
某大型国企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1 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统称xxxx)所有信息化项目。
1.2 信息化项目分类
信息化项目按照自主开发、引进试点、推广完善的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项目分类验收。其中自主开发项目、引进试点项目及推广完善项目中所包含软、硬件购置的验收,按照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1.2.1 自主开发项目指以xxxx为主导提出总体目标和总体设计要求,拥有自主产权的开发项目,包括独立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
1.2.2 引进试点项目指为满足业务和管理的需要,引进成熟技术、管理模式并进行客户化集成、应用的项目,一般只在少数单位进行试点。
1.2.3 推广项目指试点工作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益,拟在其他单位进行推广的项目;完善项目指已建成的项目上线运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应用情况,需要对其总体技术构架、功能等进行提升和完善,以增强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和可靠性的项目。
1.2.4 基础设施项目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为主体的项目,主要包括网络系统建设与改造、安全系统建设与改造、存储与备份及容灾等系统的建设、卫星通信系统和视
0
频会议系统的建设与改造、计算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发文字号】粤经信法规[2011]62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不再办理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
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的通知 (粤经信法规〔2011〕6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处室:
为规范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的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我委制订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1 / 3
附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
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
(试行)
根据《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8〕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