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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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政策解读
最新增值税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比,新增2条,取消2条,合并1条,和原条例保持不变的8条,其余均作了部分或全部修订,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资本有机构成高的纳税人税负比较重。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购进农产品和支付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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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各位纳税人:
下午好!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在这里给大家讲解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座的有许多熟面孔,也有很多新面孔。希望我今天的讲解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政策,谢谢!
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四技收入免税和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等等。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它是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税收扶持政策。在鼓励创新,促进产业转型方面,该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仅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一年间,杭州市近800家软件生产企业因享受软件产品退税优惠政策,获得增值税退税额高达到24亿元。
如何正确理解并用对用好软件产品退税优惠政策,对软件产业而言十分重要。今天我们的讲课重点,就是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解读,希望通过我们的讲解,广大软件业纳税人能又快又好地了解并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国家从1999年起,就出台了针对自主软件的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2011年,国家又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延续与完善,出台了财税?2011?100号文件。我省对应的配套文件是浙国税函?2011?336号文件。应该说,这两个文件是我省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退税的政策依据。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各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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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国家从1999年起,就出台了针对自主软件的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2011年,国家又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延续与完善,出台了财税?2011?100号文件。我省对应的配套文件是浙国税函?2011?336号文件。应该说,这两个文件是我省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退税的政策依据。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解读》
各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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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四技收入免税和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等等。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它是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税收扶持政策。在鼓励创新,促进产业转型方面,该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仅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一年间,杭州市近800家软件生产企业因享受软件产品退税优惠政策,获得增值税退税额高达到24亿元。
如何正确理解并用对用好软件产品退税优惠政策,对软件产业而言十分重要。今天我们的讲课重点,就是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解读,希望通过我们的讲解,广大软件业纳税人能又快又好地了解并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国家从1999年起,就出台了针对自主软件的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2011年,国家又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延续与完善,出台了财税?2011?100号文件。我省对应的配套文件是浙国税函?2011?336号文件。应该说,这两个文件是我省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退税的政策依据。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之五(定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之五
一、电信企业自建或购入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用于无线传输及有线传输用的铁塔、铁架、铁杆、水泥杆、木杆;用于架设、敷设通信光缆、电缆设备的管道(塑料管道)。
二、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取得的下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由于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实行统一核算、集中采购,采购资金由省公司集中支付。各市、县分支机构取得此类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纳入总公司统一抵扣进项税额。
三、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各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不开具发票
(一)各成员单位之间收入结算业务; (二)各成员单位之间资产调拨行为。 四、关于电信企业各类套餐收入的分摊原则
分摊标准:套餐中各单项电信服务的公允价值,按上一年度各项电信服务平均价格确定,如各集团内部有统一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分摊方法:按综合折扣率计算分摊
综合折扣率=套餐使用费/套餐所含业务公允价值总和 套餐中各类业务入账收入=某项业务的公允价值*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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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率
五、关于电信企业无法区分适用税率的收入处理原则 对电信企业取得无法按照套餐原则分摊且不能直接适用相应税率的电信收入,如月租费、保底消费、沉淀资金、积分计提和兑换、充值卡赠送、滞纳金、违约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之五(定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业务问答之五
一、电信企业自建或购入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用于无线传输及有线传输用的铁塔、铁架、铁杆、水泥杆、木杆;用于架设、敷设通信光缆、电缆设备的管道(塑料管道)。
二、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取得的下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由于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实行统一核算、集中采购,采购资金由省公司集中支付。各市、县分支机构取得此类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纳入总公司统一抵扣进项税额。
三、汇总纳税的电信企业发生下列业务,各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不开具发票
(一)各成员单位之间收入结算业务; (二)各成员单位之间资产调拨行为。 四、关于电信企业各类套餐收入的分摊原则
分摊标准:套餐中各单项电信服务的公允价值,按上一年度各项电信服务平均价格确定,如各集团内部有统一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分摊方法:按综合折扣率计算分摊
综合折扣率=套餐使用费/套餐所含业务公允价值总和 套餐中各类业务入账收入=某项业务的公允价值*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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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率
五、关于电信企业无法区分适用税率的收入处理原则 对电信企业取得无法按照套餐原则分摊且不能直接适用相应税率的电信收入,如月租费、保底消费、沉淀资金、积分计提和兑换、充值卡赠送、滞纳金、违约金
建筑业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 图文
建筑业增值税政策一览表
税率政策或征项目 备注说明 类型 收率 可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额销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售额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项目 实际计税方法 预征税款地、基数及预征率 备注说明 简易计税方法的分包款无法通过抵进项方式避免重复征税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包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11%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3% 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1%/3% 一般纳税人可简易计税的建筑项目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1%/3% 一般纳税人无特殊政策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包工包料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11% 小规模纳税人可差额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3% 应纳税款=销项一般纳税人跨县(市)税额-进项税额 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销项税额=取得的一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全部价款和价外般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费用÷(1+11%)×计款后的余额,按照2%11% 税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预缴税额=(取得方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全部价款和价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法
第二章 增值税法-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出口货物和劳务及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
策
● 详细描述: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列举15项,如: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0)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
各地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比较 (关于普通标准住宅)
各地土地增值税政策法规比较 ×××
一、普通标准住宅征免税问题 1、中央法规
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