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女职工生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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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附件3:
职工生育假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生育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院内合同工及院聘A、临时工性质的女职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浙政(1988)31号关于颁发《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2003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 3 术语
本制度所指的生育假包括产假、妊娠假、哺乳假和授乳假四类。其中产假指女职工生育或自然流产期间的假期,妊娠假指女职工在产前妊娠期间的假期,哺乳假指女职工在产后哺乳期间的假期,授
医院近五年女职工调研报告
为了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和地方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根据市直机关工会工委的安排,按照调研提纲的要求,现将铁岭市妇婴医院工会女职工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会女职工工作总结
1、几年来,妇婴医院职工队伍有了新的变化,在单位各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以来,我院女职工的数量有所增加,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有了新的变化。这些同志大都在30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医疗、护理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积极工作,是单位医务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2、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基本情况。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医院发展中的作用,为她们提供和创造施展才华的条件。截止目前,绝大多数女职工在医疗岗位的一线上工作。在工作中,这些女职工不断自学,通过积极参加院内举办的知识问答、岗位练兵等活动强化知识的积累和能力的提高。特别是年轻女干部的素质得到了明显提升,为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针对女职工自身的特点,认真落实涉及女职工的各种权益和待遇,尽可能为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
产检假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一、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二、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 + 15天 = 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 + 35天 难产晚育: 第一种情况(共178天)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
产检假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一、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二、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 + 15天 = 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 + 35天 难产晚育: 第一种情况(共178天)
女职工工作总结
女职工工作总结
篇一:公司2014女工工作总结 公司2014女工工作总结
2014年公司女工委在上级领导公司党委、公司工会的领导下,以企业促进公司生产发展为中心,以提高女工素质和发挥女工作用为主线,以维护女工权益为重点,以加强女工组织建设为保障,紧紧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女工工作,现将各项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女工组织,着力做好女职工规范化工作。 女职工组织是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对于工会女职工工作与时具进,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组织作用,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起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今年女职工的组织规范化建设方面我们着力做了两项工作:一是今年五月我们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的“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设女职工委员”的要求,在10个基层工会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并由各单位工会委员会推选出了女工主任。公司女工委还特别制定了《解化化工分公司基层工会女工主任补贴办法》,根据各单位女职工人数的不同,根据每位基层女工主任的半年考核结果,享受不同档次的补贴。二是根据省总对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的考核要求,解化化工分公司女工委
《女职工代表发言》
第一篇:《女职工代表发言》
女职工代表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女同胞们: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感谢领导给我这个机会此时此刻我作为公司女职工的代表,不仅仅代表着个人,而是代表全公司所有默默耕耘在工作岗位上,为公司的发展奉献青春和汗水的的全体女职工们在热烈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我们诚挚地向关心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各位劳动表示衷心感谢,谢谢你们!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广大女职工在公司党委正确领导下,以坚定的信念,尽职尽责,默默无闻地奉献着,以“巾帼不让须眉”的精神,在平凡的岗位上建功立业,为公司的安全生产贡献着自己的全部 力量目前我们公司正处于大发展的时期,新时期给了我们新的机遇和挑战,也为我们广大女职工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我们决心在以后的工作做到:一、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以高昂的姿态自觉投入到公司安全生产中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适应需要,以良好的形象展示新时期“巾帼风采”三、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以实际行动努力撑起公司的“半变天”四、坚持以安全生产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时时刻刻先进女职工代表大会发言稿职工代表发言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隆 重召开市烈士陵
2022性别平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题目附答案【2022年最新】
2020 性别平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题目附答案
76题)
一、单选题(共
1.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
盾,解决好()问题”。
A.性别歧视、身份歧视
B.性别歧视
C.身份歧视
D.身体特征歧视
答案:A
2. 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健全
()机制,消除()歧视和身份歧视。”
A.劳动关系协商,身体特征
B.集体协商,性别
C.劳动关系协商,性别
D.集体协商,身体特征
答案:C
3. 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和身份歧视。”
A.学历
B.性别
C.婚姻状况
D.户籍
答案:B
4.2019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稳定就业(),改善就业(),提升
清零。
就业(),突出抓好()就业工作,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
A.总量、结构、质量、重点群体
B.结构、质量、总量、困难群体
C.总量、结构、质量、困难群体
D.结构、质量、总量、重点群体
答案:A
5.《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
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
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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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如果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合法呢?在此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相关的知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 《劳动法》还是 《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 《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 《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 《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
高校女职工维权工作初探
高教论坛
2006年 8月 第 4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HigherEducation Forum
Aug.2006.No.4
面临的新课题。
高校女职工维权工作初探
梁晓玲
(襄樊学院工会 ,湖北 襄樊 441053)
摘 要:高校 女职工是高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时期,如何最大限度地调 动广大女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 和保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树立参政议政的意识,是新 时期女工工作
关键词:女职工委员会;女工工作;维权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19(2006)04—0151—02
高校女职工组织是女职工委员会,它 的主要职 能是维护 、建设 、教育 、参与这四项职能,其 中维护职
前面 。那么,如 何准确把握高校女职工权益保 护的 现状 ,充 分发挥女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保 护她们的 正当权益 ,是 高
能是女职工组织最根本的职能。女职工委员会就是
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 益和特殊利 益,失 去 了
维护职能就失去 了女职工组织的意义。
校女职工组织工作的重点。从兄弟
院校女教职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