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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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 规划编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乌鲁木齐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学校: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经市教育局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 教育 中学 学籍 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7日印发
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十二年制、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及独立建制的全日制初级中学。
第三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全日制初级中学应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
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技
术规定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监理表格目录
监理日志
津市政B1-4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通知书
津市政B1-5
合同总监办人员配置(调整)通知书
津市政B1-6
监理工作联系单编号:
津市政B1-7
工地会议纪要
编号: 津市政B1-8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编号:
津市政B1-9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津市政B1-10
分项工程开工报审表
编号:津市政B2-1
工程开工报告
津市政B2-1-1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编号:
津市政B2-2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申请表
津市政B2-3
施工放样报验单
津市政B3-1
施工设备报验单
津市政B3-2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申请表
编号:津市政B3-3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及处理报告
填报单位:
津市政B3-6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批表
津市政B3-7
注:方案附后
监理旁站记录(通用表)
编号: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编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编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第一百二十三条 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确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编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编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
(二)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累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三)坡屋面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第一百二十三条 低层建筑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建筑。多层建筑为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建筑为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物面宽、建筑限高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面面层,但确定建筑间距、后退道路时,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确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
天津市气象条例
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天津市气象条例
(2003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发挥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象信息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市人民政府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负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四)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
(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定期发布辖区内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
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类别:保洁指南 点击数:38376 发布日期:2008-02-29 信息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乐无忧天津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原有住宅和原有非住宅的物业,根据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
天津市美术中学百年校史 - 图文
天津市美术中学百年校史
座落在海河之滨的天津市美术中学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渊源和美术情结的特色完中校中学。1908年,时任督学周学熙提出“工学并举”的办学思想,在我校原址上建立了直隶高等工艺学堂。1911年,从日本留学归来的李叔同任工艺学堂的图绘科(即美术学科)教员,引进西方素描绘画技艺,这里是李叔同从事现代美术教育的起点,也是将西方艺术引进我国的第一人。世事变迁,从随后的河北工学院、石油学校、河北中学、河北美术高中,直至1995年更名为天津市美术中学,我校已历经一百零二年的办学历程。
现天津市美术中学的校址,从历史上可以追溯到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时任天津道监督周学熙,将直隶高等工艺学堂由旧城东南角天津贡院东草厂庵迁入河北元纬路,自此,在这里开始了近百年的办学历程,当时的直隶高等工艺学堂是清末废除科举制度后的一所属于实业教育性质的新式学堂,曾为二十世纪初兴起的天津近代工业,培养了大量高级技术人才,是中国最早的工业专科学校。袁世凯曾委任天津知府凌福彭任该校总办,由工艺局经办。学堂分为正科、速成两科,速成科分为制造化学和意匠图绘学二科。1906年,正在日本留学的李叔同得知直隶高等工艺学堂在教育教学上不断取得成果,颇有所感,对近代天津新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