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代持协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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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持协议
代 持 协 议
本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1) 实际出资人(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 (2) 名义出资人(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 鉴于:
(A) XXXXX(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基金”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在XX市成立
并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B) 甲方在“XX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XX基金”的份额比例
为 %。
(C) 甲方将其在“XX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以下简称“代持财产”)
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
(D) 甲乙双方希望达成本协议以明确,乙方作为代持财产的名义持有人,甲方为代持
财产的实际所有人。
(E) 甲乙双方确认以乙方名义作为“XX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在所有投资决策
前乙方必须取得甲方书面授权,且在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所作出的投资决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为此,考虑到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共同承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代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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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投资实践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投资实践
彭鹏① 目录
一、对赌协议的界定 ....................................................................................................................... 2 二、对赌协议的主要类型及对比 ................................................................................................... 3
(一)Pre-IPO中对赌协议的主要类型 ............................................................................... 3 (二)上市公司参与的对赌协议 ........................................................................................... 5
(三)不同类型对赌协议的对比 ...............................
服务期协议概念本质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服务期协议:概念、本质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 2010-12-29 11:57:09
秦国荣
【作者简介】秦国荣,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了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它是劳资双方以劳动合同为基础所形成的特殊约定,需要我们借助劳动法和民法的双重思维,结合服务期协议的不同约定进行具体处理。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劳动者/用人单位
案例:张某,2001年由南京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通过人才引进方式调进,化工厂调进张某时同时解决了其爱人工作和小孩就学问题。同年10月,为解决张某的住房问题,化工厂决定资助张某购买市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商品房。由化工厂资助支付每平方米1000元合计12万元,由张某支付其余购房全部费用,商品房最终登记为张某为产权所有权人的私人住房。化工厂支付相关购房费用后,要求与张某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张某为化工厂工作的服务期为10年。如张某违约则退出住房,按照单位为其支付购买住房补贴款的三倍即36万元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不可抗力的主要特点 1.具有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关于判断是否可以预见,在正常情况下,就一般合同当事人而言,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对于特定的具体情况,理性人即社会一般通常知识水平、正常智力水平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则推定合同当事人亦应预见或已预见;二是主观标准,指根据当事人及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特定状况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综合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足以预见。例如投保地震保险,则发生地震就不成为不可抗力。 2.具有不可抗拒性。
所谓不可抗拒,是指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尽其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亦不能避免该事件的发生。反言之,若证明通过该当事人尽到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则“可以避
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怎么写核心提示:
借条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借条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则内容必须要符合要求,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下面的格式来写: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 条
今有____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摘要:目前,垫资施工行为在国内建筑市场上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虽有禁令的存在,但
垫资行为却屡禁不止。应如何对待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尽快废止“两部一委”的《通知》对垫资施工的禁令,以法律形式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垫资施工的合法性,是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而且,只要相关制度加以完备,垫资施工的负面影响也是可以克服的。
关键词:垫资施工,合同效力,立法建议
自垫资施工现象出现于建筑市场之后,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学界、律师界、司法界以及建筑行业内部始终存在争议并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筑业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已被获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大背景之下,对垫资施工这一国际建筑业惯例的法律效力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了。本文将通过对垫资施工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上的评价进行考察评析,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法律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应有的态度和评价。
一、垫资施工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垫资施工是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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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摘要:对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第76条、《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及《票据规定》第55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物权法》第224条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一、问题意识与思考进路
质押背书(或称设质背书、出质背书、质权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须符合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要求。故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有赖于完全质押背书的作成,即票据上的“质押”字样及签章须完整无缺,质押背书的内容仅依记载于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延伸阅读】如何理解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
浅析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浅析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刘文辉
自九十年代初,我国金融市场便出现了委托理财的萌芽,而到了1999年,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先后出台,以及当年证券市场上行情的不断看涨,社会上各种资金纷纷投入股市,委托理财一时蔚然成风,在合同中设立保底条款也成为当时的惯例。 2001年下半年股市暴跌后,许多订立了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当事人遭受重创,这种理财方式的固有风险才引起人们的重视,因委托理财引发的诉讼也随之不断增加。此类案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一出现便在司法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重大的认识分岐,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便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委托理财案件的审判实践,就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求教于大家。
一、委托理财案件的界定
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事实上,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规章中都没有直接出现“委托理财”的字样,而是分别使用了“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和“资金信托”的概念。简单的说,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分为金融性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委托理财。金融
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
私募基金份额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人): 身份证号:
甲方拟参与认购由 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的“ 基金” (以下简称“目标基金”)。甲方拟出资人民币(大写) (¥ 元),以拥有目标基金相应的份额(以下简称“相应份额”),并将该等份额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即乙方作为该相应份额的显名持有人,甲方作为该相应份额的隐名持有人。
现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代甲方持有目标基金相应份额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 份额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份额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份额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基金份额,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基金份额收益。 第2条 基金份额代持形式
2.1 甲方将其拥有的目标基金相应基金份额,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基金份额”,并通过乙方签署基金合同,直接登记在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