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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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关于国有股流通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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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关于国有股流通的法律思考

关于国有股流通的法律思考 作者 胡银月 摘要:

我国股市上所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股,依据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理论,国有股与公众股应该没有什么不同,但由于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导致了国有股的不流通。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完善,社会各界对国有股流通的呼声越来越大。国有股是不是需要流通,其流通有何利与弊,以及怎样进行流通等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国有股,流通 一、国有股要不要流通

我国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形成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

国有股是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的总称。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担心国有股流通会造成股权私有化,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担心国家对关键部门和重要行业丧失控制权,难以确保国家在国防、高技术、基础产业和某些支柱产业中的控股地位,因此国家对国有股的控制非常严格。其实国有股流通并不等于将国有股全线卖出,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科学地确定在不同行业中的持股比例,将有些企业或行业的股份卖出,对另一些企业或行业不但不卖出,反而追加投资,增加持股比例。

国有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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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论文提要:

本文共7877字,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恶意串通型虚假

诉讼概述,包括行为类型化分析、行为的结构、诉讼设臵的解构;第二部分为恶意串通型诉讼行为的认定,包括促使被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被告本人未到庭时的证据查明、诉讼目的相关证据的考察;第三部分从当事人的角度和诉讼调解制度的角度阐述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产生原因;第四部分分别从诉前调解及立案审查阶段、立案后的审理阶段以及完善诉讼监督三个阶段阐述了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程序规制。 以下正文:

当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而相互串通,以诉讼为手段,通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图谋得到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出现,这一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行使的国家审判权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其间接后果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司法权威、增加司法成本,还可能导致法官因渎职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从实践来看, 由于制度缺失,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案件在诉讼中应当如何识别,特别是如何防范仍是很大的难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概述

通常来讲,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通常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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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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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答辩状

审判长: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重庆北星智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提与星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本案事实答辩如下:

1、本案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借款金额并没实际支付,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甲方出借人民币为1100万,但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出借该笔借款。原告系自然人明显不具备出借1100万的能力。经过阅卷发现,原告提供立案证据中原告未通过银行转账或提取现金支付债权凭证。因此,在本案借款未实际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

关于虚假收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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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收款循环案例分析 ——东方电子虚构收入案例 案例分析目的

通过对资本市场上典型案例的讨论,认识会计报表中收入舞弊这一特殊风险及其表现形式,理解收入审计中某些实质性程序的局限性,掌握如何运用分析程序查证收入舞弊。 案例资料

一、东方不败的神话 东方电子(股票代码000682)是由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于 1993年3月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于1994年1月正式创立,总股本58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1.60元。其中国家股2200万股,社会法人股150万股,1月8日至10日三天向内部职工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3450万股。1996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1030 万股,发行价7.88元,总股本变为6830万股,其中国家股2200万股,社会法人股150万股,社会公众股1720万股(包括原内部取工股690万股),内部职工股2760万股。1997年1月21日,公司 1720万股社会公众股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其余的内部职工股2760万股,三年后上市交易。 根据东方电子公告的数字显示,自1997年1月21日上市以来,东方电子股本连年高速扩张,1996年度每10股送4股

刑法诉讼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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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

徐跃 许东劲

【提要】21世纪中国民事诉讼的一个戏剧化变化,就是诉讼调解这枝“东方奇葩”经历了由冷复热的惊喜。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及时平复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积极作用,是对我国“以和为贵”传统价值观念的提倡和发扬。但是,在当前“诉讼爆炸”和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时期,诉讼调解同样面临着发展中的困惑和挑战,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诉讼调解新机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此背景之下,本文首先从社会方面、当事人方面以及法院方面反思和检讨当前制约诉讼调解工作的主要因素和成因;其次,针对诉讼调解面临的困境,一方面,从调解价值角度分析诉讼调解的正当性基础,指出重新认识和解读诉讼调解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诉讼成本角度分析论证了诉讼调解是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有效方式。在构建诉讼调解新机制的进程中,本文指出诉讼调解应当注意的三种趋势:调解人多样化、调解过程规范化、调解权力明晰化。最后,在上述充分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推动诉讼调解工作的设想,以期为构建中国特色的诉讼调解制度贡献一份智慧和力量。

引言

司考刑法重点法条解读(35)——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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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241条第5款;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3日《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所谓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其中,对婴幼儿只需采取偷盗的方式即可构成本罪。注意,构成本罪原则上不以是否违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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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英文标题」Ponderation ov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at the Jurisprudence Angle

「作者简介」西南师范大学 经济政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 an d Law,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汪力(1958-),男,重庆市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 究/邹兵(198 0-),男,四川大邑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 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 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 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 该”都是不可取的。

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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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如果当事人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制造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是会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的。毫无疑问,虚假诉讼会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虚假诉讼要负刑事责任吗?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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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

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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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P320—P330

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①客体;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②客观方面: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刑法典102到112条所规定的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③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能实施。④主观方面: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绝大多数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罪名 概念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刑事责任

背叛国家罪

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