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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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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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全面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便民利民就业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

(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日常工作,街道、乡镇、财政、公安、建设、民政、计生、社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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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

贵州省建安劳保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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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2010-10-20 10:47:26 ] 本篇文章被290人阅读 共有0条评论,显示0条 点击这里查看更多评

黔建施通〔2005〕4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反馈至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发改委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国资委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改革,规范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管理部门职责,为建安企业创造平等的外部竞争环境,推动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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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益性岗位申请书(1)

公益性岗位申请书

尊敬的县政府领导:

自2006年从江达一中毕业后,当年便以临时工身份在县一中担任生活老师。

在5年的生活老师工作中,本人始终能够坚持贯彻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方针、政策,坚持落实各届学校领导指示精神,认真负起学校赋予我的工作职责,以一切服务于每一位农牧民群众学生的健康生活而

乡镇公益性岗位管理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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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工作,使我乡就业困难人员真正得到就业援助和帮助,根据x号文件精神,我乡于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3月25日对全乡所有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类型、岗位使用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乡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

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共计6名,其中民政政公益性岗位1名;计划生育公益性岗位1名;社会保障服务公益性岗位1名;保洁员2名。

我乡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每日签到制度;所有人员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制度。通过在岗、出勤情况自查,我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在岗情况均符合岗位要求。

二、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原则:

由乡劳动保障所统一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总体情况并负责岗位设置、工作绩效考核。同时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背靠背”考核,确保公益性岗位有进步、有成绩、有社会效益。通过自查,我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严格执行乡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冒名顶岗、互相借用、换岗、脱岗现象,能够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并无一例发资拖欠问题发生。

三、加强用人档案管理,合理分配人力:

我乡积极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做到底子清,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深入各村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类型等进行调查,对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况进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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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的 调研报告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各类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援助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现已开发了保安人员、巡警协管员、执法局协管员、道路保洁员、公厕管理员、法院书记员、合同制消防员等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使一大批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益性岗位的基本情况

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及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主要有: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保健、扶老、托幼服务等。社区单位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从摸底情况看,沂

水县的公益性岗位涵盖了上述公益性岗位三种类型的70%以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人员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一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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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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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专利申请人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授权证书号 专利类型 资助类别 申请人类别 经办人姓名 通讯地址 申 报 材 料 专利申请日 所属技术领域 申请国别 (签章) 年 月 日 □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PCT □ 授权后资助 □ 受理后资助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 □ 个人 □ 大专院校 □ 科研单位 □ 工矿企业 □ 机关团体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 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 □ 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 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 未实施 □ 自实施 □ 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实施方式 □自实施并许可他人实施 □ 转让 上年度产值(万元) 上年度缴税额(万元) 专利实施 情况 专利实施效益 本年度产值(万元) 是否同意通过中国专利技术贵阳展示交易中心 □ 同意 □ 不同意

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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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减轻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本办法所称林木产品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国有林场及国有森工企业采伐国有人工林,按照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3%计征。

销售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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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事项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和学校分级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是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建立“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实施电子化管理。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验印、核发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

普通高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