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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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南阳一银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的巨款,15年来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昨日,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败诉,其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 【事由】
借钱不还 担保人反告银行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1997年5月18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签收。
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
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志刚
合同纠纷案例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
1.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时,应按照合同内容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为由主张合同存在欺诈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3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包括利率及担保责任约定得非常明确。无论合同名称为信托贷款还是委托贷款,都没有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材料公司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是违法,为这样的合同担保是受投资公司的欺诈,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贷款银行和借款人隐瞒事实真相,“借新还旧”骗取担保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进行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诉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青岛海尔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工商支行没有依此合同将款贷给华悦公司;华悦公司亦没有实际得到和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
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十六条裁判要旨汇总|
1.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时,应按照合同内容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不能以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为由主张合同存在欺诈
——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3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包括利率及担保责任约定得非常明确。无论合同名称为信托贷款还是委托贷款,都没有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材料公司关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是违法,为这样的合同担保是受投资公司的欺诈,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贷款银行和借款人隐瞒事实真相,“借新还旧”骗取担保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进行担保,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区第一支行诉青岛华悦物资发展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总公司、青岛海尔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上诉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4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悦公司与工商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工商支行没有依此合同将款贷给华悦公司;华悦公司亦没有实际得到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
最新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篇
DS
【最高院发布】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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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最专业的分析和最独特的见解。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下面小编将这十九个案
例进行了拆分,将带大家细细研究这些案例。案例较长,欢迎收藏!
目录(蓝色字体加粗部分为本篇内容)
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4. “新华”商标纠纷案
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 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
(案例5)小贷公司诉被告橡胶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
小贷公司诉被告橡胶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
时间:2012-01-12 10:25
原告:J市东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J市A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高某,男。 被告:耿某,男。
原告J市东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称,2010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J市A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J市A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2月8日至2010年5月10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62%,按月计息,到期一次还本,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计收利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被告高某、耿某向原告出具保证函1份,对被告J市A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J市A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但被告J市A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24日归还4212元利息、于2010年3月23日归还9072元利息、于2010年6月4日归还19764元利息,之后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J市A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借款利息16524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自2010年5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白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白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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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锡民终字第1564号
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8层818单元。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
上诉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0)宜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丰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白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1月28日,白某某、杨某某与丰田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白某某向丰田公司借款112640元,用于向宜兴苏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