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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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2022)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2020)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评定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对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申请省级品种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评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
省品审委应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制定品种审定、评定标准,审定、评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品质、产量、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消费需求。
第五条省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省品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2020)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2020)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评定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
对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申请省级品种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评定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
省品审委应建立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制定品种审定、评定标准,审定、评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品质、产量、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消费需求。
第五条省品审委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省品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广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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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厅、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标 签】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监察厅
【文 号】粤劳社﹝2007﹞103号
【发文日期】2007-09-05
【实施时间】2007-09-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其他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 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粤农[2016]14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农〔2016〕148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畜牧)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农业局,省畜牧兽医局,厅各处室、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通过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现印发你们。 1 / 2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
在职权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价[2003]225号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200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价[2003]22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表彰一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项目和规模
此次活动,将评选表彰“广东省文明城市”、“广东省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广东省文明县城”、“广东省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先进县城”若干个,具体视考评审核结果确定。评选表彰“广东省文明单位”240个,“广东省文明镇”40个,“广东省文明村”80个,“广东省文明窗口”50个,“广东省文明社区”80个,“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评选和奖励办法
1
(一)推荐评选范围。
自2007年全省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以来,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十一五”期间广东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十一五”期间广东省高职院校人才
培养工作评估结论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粤教高函[2012]7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十一五”期间广东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论的通知
(粤教高函〔2012〕71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 》(教高厅〔2004〕16号)、《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关于开展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通知》(粤教高〔2008〕130号)等文件精神,“十一五”期间,我厅组织专家组对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等48所院校进行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根据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等48所院校评估整改工作情况,确定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等48所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结论为“通过”。现予以公布。 1 / 2
希望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等48所院校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
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
广东省农村生态问题及应对策略
广东省农村生态问题及应对策略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高州师范学院 311地理2班 邓超进
[内容提要] 本文阐述了当前广东省农村存在的生态问题,水土流失、森林资源短缺、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资源短缺等,在深入探究广东省农村存在的生态问题的现状、起因及危害基础上,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谋求解决广东省存在的农村生态问题。
[关键词] 水土流失 森林资源短缺 生物多样性减少 水资源短缺 应对策略
近年来广东省农村利用当地的生态资源,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对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且保护不当,带来许多的生态问题。这些生态问题不但会阻碍广东省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对广东省农村的生存环境带来严峻的挑战。
当前广东省农村出现的生态问题,突出的表现及应对策略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土流失
所谓的水土流失,用专业术语就是土壤侵蚀,即水蚀和风蚀。这就是当前广东省农村生态环境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据统计,世界上约1/5的土地正在失去一层肥沃的表土,而且总的趋势是治理赶不上侵蚀,具体即是:点上有控制,面上在扩大;小片治理,大片加重;上游流失,下游淤积;灾害加重,恶性循环;破坏大于治理,水土流失有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取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肃纪律从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取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肃纪律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
公楼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粤办发[200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严肃纪律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3日
关于严肃纪律从严控制党政机关
办公楼项目建设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3)52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建设项目已经停止审批立项,滥建、超标兴建党政机关办公楼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和管理中仍然存在不严格履行立项审批手续、超标建设等违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翠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