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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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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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

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

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

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6)

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

户 (17)

第六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

第七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

第八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

第九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

第十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

第十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

第十二节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 30 第十三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1)

第十四节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2)

第十五节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 账户) .. 34 第十六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 账户) (36)

第十七节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39)

第十八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1)

第十九节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2)

第二十节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3)

第三章

证券账户操作指南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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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

操作指南

咨询顾问:刘 魁 手 机:13826564998 Q Q:974672666 办公电话:0755-83131201

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开户信&密码信指引————————————————— 2-5 资金存取指引 ----------------------------------------- 6-8 行情及交易指引 ----------------------------------- 9 附录1(国内建行汇款指引----------------------------------- 11-13 附录2(国内招行汇款指引)————————————————— 14-16 附录3(国内工行汇款指引)————————————————— 17-18 附录4(国内中行汇款指引)---------------------------------- 19-20

八. 附录5(附录5:汇款所需其他信息)————————————— 21

2

账户开立成功,可以获得什么资料?

开户

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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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

为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规范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受理范围

交易所目前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开立交易编码的业务包括: 1. 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4.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投资者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提供开户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期货公司应当对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投资者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一)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向交易所申请证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申请材料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填表说明见附件);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3)证券

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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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

为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规范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受理范围

交易所目前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开立交易编码的业务包括: 1. 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4.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投资者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提供开户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期货公司应当对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投资者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一)证券公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向交易所申请证券自营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申请材料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填表说明见附件); (2)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3)证券

证券质押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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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一、本业务所指的证券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可以转让的证券,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外资股、流通股、基金和国债及上市公司可转债等。

二、证券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承担。

四、办理记名证券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

2、出质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方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出质方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

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应提交经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五、质权人可于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

产品账户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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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账户开户

一、 投资者在办理交易类业务前,必须先开立产品账户。

二、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产品账户的同时,直销柜台将同时为其开立一个交易账户。 三、 个人投资者开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文职证、

警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对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投资者在直

销柜台办理中登产品账户开户业务时,还需出示沪深的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提供复印件(若有);

3、 出示同名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或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 4、 填妥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 5、 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

6、 申请开通传真交易的个人投资者,需提供经本人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三

份;

7、 对于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或出示以下材

料:

(1) 出示有效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2)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原件,提供复印件;

(3) 港澳台居民应当以港澳台投资人的境内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其交易资

金的银行账户;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 -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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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 (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质押登记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 (2)质押合同原件;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 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 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 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 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 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 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

光大证券三方存管业务指南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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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三方存管业务指南

公司三方存管目前已上线18家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招商银行、上海银行、广东发展、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东莞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2011-02-11上线)。现根据业务功能将18家银行特点以表陈述,供营业部同事参考,如有不对地方,敬请大家提出,以便及时更正。 一、 三方存管开销户 银行名称 开户模式(个人户) 开户模式(机构户) 是否支预指定销户(无资金) 中国银行 混合模式 两步式(预指定) 支持 支持 是否支持存管银行变更 一步式开户是否校验密码 校验电话银行密码 是否支持同一张银行卡签约不同券商 不支持,但支持新开银行卡签约 农业银行 混合模式 两步式(预指定) 支持 不支持 校验卡密码 支持 A地客户在B地用B地银行卡签约(必须当地有营业部) A地客户在B地用B地银行卡签约 A地客户在B地用A地银行卡签约 A地客户在B地用C地银行卡签约 工商银行 两步式(预指定) 两步式(预指定) 支持 支持 支持 A地客户在B地用B地银行卡签约 建设银行 两步式(预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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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指导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日常操作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公布)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本行作为发

起人将持有的预期可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组合,信托给受托机构并实行破产隔离后,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操作,根据“贷款服务手册”办理。

-1-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促进高效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

行将设立总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导小组(以下

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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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

分户管理业务指南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0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公司总部《关于落实〈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4]231号),便于证券公司做好结算备付金账户分户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业务指南。

一、 指定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

为实现结算备付金账户分账管理,证券公司应严格清分其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并将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和非自营业务席位,专门用于自营和非自营业务的交易和结算。

证券公司确定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席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自营业务席位只能从事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客户业务必须通过非自营业务席位进行;

2. 如果证券公司同时从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营和非自营业务,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两个代办股份转让专用席位,分别用于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的交易和结算;

3. 对于A、B股共用资金结算席位,由于自营业务席位不具有B股交易权,并且B股业务只能是非自营业务,因此要求B股业务使用B股专用席位,或者使用非自营业务的AB股共用席

位。

二、办理股份转托管

证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