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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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供热计量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13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
2-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7.25)
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规范项目验收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的验收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改造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改造项目验收分为供热单位自验收、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并按照《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规范》(附件1)执行。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服务单位、供热计量和节能设备及附加安装服务单位等单位,对照改造方案、验收规范,对每个改造项目进行自验收。
第六条 改造项目完成后,供热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结算工作,并委托财政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核,形成第三方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第七条 供热单位完成自验收和项目结算后,应当向所
在区县市政市容委提交检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资料:
(一)验收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含图纸及有关附件、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复印件);
(三)供热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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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 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
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义诊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的活动实行备案管理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北京地区义诊活动的管理,使义诊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活动,是指医疗机构无偿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或者为赈灾、捐助等特定目的的筹集资金而开展的诊疗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开展义诊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义诊活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批准,不得开展义诊活动。
第五条 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赞助义诊活动,但不得借义诊活动推销产品、服务或者变相推销产品、服务。赞助义诊活动以下列形式为限:
(一)无偿提供资金;
(二)无偿提供义诊活动场所;
(三)无偿提供药品、医疗仪器设备、食品和开展义诊活动所必需的其他物质;
(四)单位或者个人赞助义诊活动的、可以在广告宣传中出现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
第七条 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在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不得在本市开展义诊
130通知(供热办 供热计量合同)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政容发〔2010〕130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
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推进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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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和《北京市居住建筑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我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供热计量收费顺利进行,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的有关责任,减少相应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的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保证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产品质量持续稳定。
第四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五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当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市推行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制度。 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学论文
目 录
第一章 编制说明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编制目的 第二节
本方案编制依据
第三节 本工程执行的规范及规程
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
第一节 工程概况 第二节 工程施工内容 第三节 施工特点
施工管理目标及施工部署
第一节 施工指导思想 第二节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第三节 工程工期管理目标 第四节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第五节 施工环境目标
第六节 施工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节 施工阶段划分 施工准备及施工工艺
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二节 机械设备的选择及保障措施第三节 物资准备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四节 劳动力计划和调配
第五章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第一节 施工测量
第二节 脚手架工程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三节 拆除工程 第四节 小型 砌体工程 第五节 女儿墙防水涂料工程 第六节 屋面防水工程 第七节 混凝土工
1.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
(京卫医字[200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地区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急救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以及运送血液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5种类型:
(一)救护指挥车: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拥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人员进行救治的救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