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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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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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基本案情:安徽省淮南市某区法院查明的案情如下:2011年11月15日晚21时许,受害人徐某在本区五一商场一饭店内的“苹果

机”(一种赌博机)上玩赌博游戏,赢了数百元钱,因苹果机内无现金,徐某便让饭店老板喊来苹果机主杨某给钱。杨某带领被告人姚某、徐某某等人来到饭店后,认为徐某利用解码器玩苹果机骗钱,便把徐某强行带至姚某在城中村的自建房内,让徐某联系其朋友送钱,否则不放徐某走,徐不同意,姚某、徐某某等人对徐某实施殴打,造成徐某上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期间,姚某还持双刀、弓弩等凶器对徐某进行威胁。次日早晨7时许,徐某的朋友得到徐某的电话后约杨某等人谈给钱的事情,杨某留徐某某等人在房间看管徐某,自己与姚某去和对方谈判要钱,杨某要求徐某的朋友给700元钱,否则不放徐某走,在徐某的朋友给了杨某和姚某700元钱后,徐某被释放。

某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姚某、徐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两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据此,某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徐某某拘役三个月。

此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根据法院查明的案情,笔者认为对被告人姚某和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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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含义

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二者都是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绑架索债型犯罪的定罪往往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择一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与绑架罪(第239条)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二者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不同之处:(一)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单一客体,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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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因为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现在赢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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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

绑架罪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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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分析

绑架罪

目录

概念

构成要件

“绑架罪”的量刑分歧

关于绑架罪的立法涵义的理解

(一)从法条本身理解

(二)从学理通说理解

关于非典型绑架罪的转化

(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学理界定

(二)非典刑绑架罪的转化的司法认定

关于绑架罪的犯罪形态及罪数形态的评定

(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和中止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刑事责任

认定绑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绑架罪”的量刑分歧

绑架罪的分析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此罪名。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绑架

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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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XX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XX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彭XX非法拘禁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彭XX,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作为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一,首先,彭XX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承认有罪,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5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使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其审理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望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

2014年3月5日,

非法拘禁的司法解释及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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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解释及案例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本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处刑规定的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

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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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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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为了防止国家公职人员有贪污的现象,国家针对受贿者和行贿者都有着严重的量刑制度。我国公民一定要知道,在日常生活当中是不可以向其他人进行行贿的,这样做严重违反了我国国家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怎样量刑的?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信用卡诈骗罪是公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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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信用卡诈骗罪是公诉吗?

信用卡作为最基础的信用消费工具之一,现在几乎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张。信用卡可以进行透支,也就是信用卡里有一定的消费额度,持卡人可以进行消费,然后在与银行约定的还款日期将消费金额还上就可以了。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是公诉吗?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

张明楷: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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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楷: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内容提要】刑法将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学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绑架杀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关键词】绑架杀人 犯罪类型 结合犯 绑架杀人未遂

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对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即人们所说的“绑架撕票”,本文以下一般简称为“绑架杀人”)规定绝对的死刑,不免受到非议;但是对这种犯罪类型的合理解释,不仅有利于本条的适用,而且有助于解决刑法中的相关问题。

根据德国刑法学者的观点,类型是普遍与特殊的中间点,是一种特殊中的普遍者;类型是有联系的、有意识的意义关联,普遍的事物在其自身中直观地、整体地被掌握;类型不同于个别事物、个别现象,类型以可比较、因而可区别的事物为前提。犯罪类型是刑法理念与生活事实的中间点;

从法条竞合角度探讨数额犯入罪标准统一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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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中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差异化入罪数额的反思

——以合同诈骗犯罪和诈骗罪为视角

我国刑法(包括修正案)规定的422种罪名中,约有311种要求犯罪数额,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73.7%。这一比例让我们不免看出,数额在刑法中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一般来说,数额有的决定着犯罪的成立,有的影响着量刑的轻重。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刑法分则中多数涉及入罪、量刑数额标准是由司法解释加以规定的。由于最高司法机关面对大量的“数额”, 面对基层司法机关在时间上或前或后的对于个罪数额标准的请示,难免对刑法整体布局和条文之间内在联系的忽视,难免能够始终如一地坚持体系解释的原则和方法,长此以往,这些司法解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混乱和内在的逻辑冲突,引发了现实司法实践的普遍困境。其中典型代表之一,就是司法解释对于法条竞合中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入罪数额的差异化设置。

对于法条竞合,学界的通常理解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而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法律上的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同时符合了数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刑法条文,但依据数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其中,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的竞合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此时一般会按照特殊条款优先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