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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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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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随着证券、期货市场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证券、期货交易领域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其他的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其他的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被证券、期货业界称为“老鼠仓”。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期货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危害了证券、期货交易信息保密制度,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时指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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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8)

第一,威胁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实施暴力行为,如伤害、杀害,还包括揭发隐私、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而抢劫罪威胁内容分限于对被害人从身实施暴力行为。

第二,威胁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予可以是他们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而抢劫罪的威胁所侵害的对象只能是贩运勿所有人、保管人本人。

第三,威胁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可以是直接向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间接提出,没有特别的限定;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当场直接身被害人口头提出。

第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财物,也可以限期交出;抢劫罪则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第五,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要在将来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而抢劫罪是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则当场实施暴力。

第六,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利益,如财产继承权;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

第七,威胁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交出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

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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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罪与计算机非法入侵罪区别

1.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犯罪主体特征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此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入侵的外国人。

3.犯罪客体特征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此处所指安全就是指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对象是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涉及

强迫交易罪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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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泉区普法教育宣传页

一、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自愿

与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

受贿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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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受贿罪与相关罪名的分析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6 12:26:11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罪名分析受贿罪与相关罪名的分析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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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受贿罪与相关罪名的分析 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将受贿罪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笔者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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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浅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含义

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二者都是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绑架索债型犯罪的定罪往往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择一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与绑架罪(第239条)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二者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不同之处:(一)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单一客体,

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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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挪用公款和贪污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 t

{占 I缸金; J

己1年1月下 1口口 ( ) 3

论挪用公歆罪与贪罪的本质区别刘摘要

姜传伟

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挪

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占有、用、益、分权。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用公款和贪污即:使收处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贪而挪 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 9 04 D 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 90 9 (0 0 1 -6—2 10—5 22 1)0 2 1 0认为,承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部是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并不

按照民法原理,所有权包

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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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挪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挪用公款和贪污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贪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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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歆罪与贪罪的本质区别刘摘要

姜传伟

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客体不同:用公款侵犯的是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挪

和使用权,而贪污侵犯是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占有、用、益、分权。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用公款和贪污即:使收处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款的全部权能,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污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公款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贪而挪 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 9 04 D 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 90 9 (0 0 1 -6—2 10—5 22 1)0 2 1 0认为,承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部是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并不

按照民法原理,所有权包

仓单、股票、期货交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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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股票、期货交易的区别

仓单、股票、期货交易的区别

仓单、股票、期货交易的区别

行业术语解释 一,行情分析页面的词汇解释 1,品种代码:交易商品名称,以品种代码形式显示.如 3103 代表白砂糖. 2,核算价:当天某品种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3,昨核算:前一交易日核算价. 4,今开盘:该品种当前开盘价. 5,最高价:品种当日开盘至当前之最高价. 6,最低价:品种当日开盘至当前之最低成交价. 7,最新价:品种当前之最新成交价. 8,涨跌:该品种当前成交价与前一交易日核算价之差值.当日最新成交价比昨核算高为正, 当日最新成交价比昨核算低为负. 9,增量:最近一次的成交数量. 10,买价一:申买品种时的报价. 11,买量一:申买品种的数量. 12,卖价一:申卖品种时的报价. 13,卖量一:申卖品种的数量. 14,总成交:品种当日开盘至当前之总成交量. 15, 增仓:最近一次净成交量增加或减少的数量. 16, 昨收盘:上一日的收盘价为昨收盘. 二, 部分行业术语解释 1,多头:买方. 2,空头:卖方. 3,牛势:行情基本为上升趋势. 4,熊势:行情基本为下跌趋势.

仓单、股票、期货交易的区别

5、蝶势:行情上下震荡处于调整状态,上升下降方向不明确。

6、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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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缺失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中国现状审视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条文规定,由于立法不完善,出现了部分概念术语的模糊性,在犯罪构成方面也存在诸多的问题,给司法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不利于实现刑法关于该条罪名的立法目的,即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为适应当前国际反腐倡廉的趋势,加强与国际接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以下几方面重新审视。

1罪名所涉主要概念内涵和外延上存在异议

(一)“近亲属”的范围是采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相关解释法律没有规定。刑法的严厉性及谦抑性要求严格界定犯罪主体范围,防止人罪随意性和扩大化。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概念上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互通性、牵制性,应采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

(二)“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范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系密不密切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而在认定本罪时存在一定的考量,给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且法律中还有一个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两者到底存在哪些区别,以及各自的范围,法律没有将其明确,所以在司法操作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2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犯罪主体

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非国家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