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没有加班工资是否违反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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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没有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工时是不同于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自愿加班”没有加班工资
案例:
毕先生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他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毕先生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一年以后,毕先生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毕先生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对加班情况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毕先生延时加班,毕先生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毕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毕先生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
综合工时制是否有加班费
北京某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李某咨询,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因为工作特性,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综合工时制劳动合同,每月给劳动者发的是固定工资,现在车间工人反映他们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时间的月份,应支付加班工资,请问综合工时制是否有加班工资?
综合工时制是否有加班费?
【实务问题】
北京某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李某咨询,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因为工作特性,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综合工时制劳动合同,每月给劳动者发的是固定工资,现在车间工人反映他们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时间的月份,应支付加班工资,请问综合工时制是否有加班工资?
【义贤律师解析】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同时按照该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工资?
司法观点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是不包括加班工资。
知识点
1、违法解除赔偿金如何计算?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3、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应明确工资组成
4、劳动者不得同时主张赔偿金和补偿金
……详情见下文
经典案例
2014年11月1日,倪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倪某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工作,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福利、绩效工资等。
2016年11月7日,A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因倪某不服从车间安排,自2016年11月7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2月21日,倪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部分支持了倪某的请求。倪某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倪某要求将加班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的基数。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加班工资是否应列入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基
数内。
首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对
追索加班费是否需劳动者举证
追索加班费是否需劳动者举证
一、案情背景简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直是个很难准确把握的问题。关于加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做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希望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劳动者确实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按照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被用人单位视为加班,以防止混加班的不良现象出现。在用人单位有相关的加班审批制度规定下,如果加班者自我加班,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程序,之后引发劳动争议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只能证明劳动者在下班之后并未离开公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律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说法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引发劳动争议后,加班事实该由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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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最新劳动法加班费规定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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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新 劳动法 中关于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最新劳动法加班费规定,希望能够帮到您!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 合同法 》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问题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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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25c58b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069eb55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问题 1.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2.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 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性收入÷ 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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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篇一: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最新版
2016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最新版
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
新劳动法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
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当代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
作者:曹文龙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9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也在不断加强。与此相应,社会上萌生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过度”的疑问。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以当代中国大陆法域为时空背景,选取大陆法系代表德国为被比较的国家,通过法律之比较,得出并未过度、尚待改进的研究结论。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保护过度;法律之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9-000-01 一、劳动法、劳动者与过度的概念
劳动法,按照《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是指与雇佣劳动有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包括宪法性条文、制定法、条例和行政法规等,主要涉及报酬、休假、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工会组织、集体谈判、罢工争议等内容。①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劳动者,是指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有时专指参加体力劳动的人;过度,是指超过适当的限度。②
二、如何从比较法的角度切
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诉讼时效概要
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诉讼时效
[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诉讼时效沈斌倜律师前言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劳 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还是劳动争议仲裁特殊时效?双倍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赔偿金还是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一种法 定劳动报酬?有无相关法律解释或规定?
自 《劳动合同法》 颁布实施以来, 关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的争议不断。而 2010年后,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适用何种时效规定的争 议又成为了新的问题出现。 那么,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其申请 仲裁的时效期间到底该如何确定?应当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一般时效还是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的类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一般时效和 特殊时效, 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 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对双倍工资性质的不同理解, 导致对双倍工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存在 着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适用特殊时效的争论。
目前对双倍工资的理解主要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