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损失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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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华谊集团)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资产安全,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沪国资委办[2008]5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各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集团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对企业应建立未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资产损失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惩防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集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下
行办法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强化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交易事项的发生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发生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级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违规必究、客观公正、惩防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促使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
行办法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强化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交易事项的发生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发生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级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违规必究、客观公正、惩防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促使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
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
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 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 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 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 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
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 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
性的;
9、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
工作责任追究和损失处理办法
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
工作责任追究和逾期代偿及损失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业务管理秩序,严肃担保管理纪律,规范担保管理行为,根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担保贷款代偿后追偿处置制度》、《保后检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担保责任是指在担保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保后检查、贷款催收等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以上制度规定导致的损失或因工作未尽心尽责形成担保贷款的逾期和代偿,对相关人员追究的违规责任。
第三条经董事长批准的特殊项目不在追究范围之内。
第二章责任人认定
第四条担保违规责任的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
第五条担保违规责任的责任人认定:
一、担保业务的直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
二、公司总经理、副经理以及相关岗位部门负责人、
辅助经办人员等为次要责任人。
第六条参加责任认定岗位为:总经理、副经理、业务
部负责人、风险部负责人、业务员、风险审核员、资料保管员等。
第七条担保损失责任的责任人认定:
一、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担保业务出现损失,承担决策责任,在授权范围外从事审核工作出现损失,承担审核责任,承担20%责任。
二、业务副经理、业务部负责人、风险部负责人承担管理、把关不严、审查和审核责任,为次要责任人,承担
关于关于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强化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交易事项的发生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发生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省级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违规必究、客观公正、惩防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任追究,促使企业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资产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
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总结
按照省、 市 XX 委《关于做好健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要求, 我公司从今年初开始, 全面开展了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建设, 成立了 领导机构, 落实了 工作责任部门, 制定出台了 追究制度, 形成了 职责明确、 流程清晰、 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按时完成了 市国资委提出的工作目 标任务, 现就该项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 提高政治站位, 深化对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落实好中央、 国务院和省、 市国资委这一决策部署, 党委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议, 自觉提高政治站位, 深刻认识到建立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是加强企业资产管理, 落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 是加强党风廉洁建设、 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抓手,切实增强了 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委、 董事会对这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进行了 专项工作安排, 成立了 专门工作机构, 开展了 有序的落实工作。 通过开展这项工作, 促进了 权力集中的经营管理人员规范履职、 勤勉尽责, 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为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成府发〔2010〕29号《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0〕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条 (追究主体)
市国资委、企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资产
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5
宏远公司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经公司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在聘业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也可视情节及带来的后果,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处或并处罚款。涉及违法违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
第四条 下列情形给予诫勉谈话。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布置、不贯彻,不落实的。 (二)初次触犯公司管理章程各项规定且情节较轻的。 (三)经群众举报或反映有违纪违规倾向的。 (四)当年年终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给予限期整改,也可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单处或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范程序操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各项工作检查中存在不利隐患的。
(三)对突出问题不制定解决方案、不及时解决的。 (四)对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给予通报批评,也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