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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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254号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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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70号
(2001年9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服务性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公司或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保安服务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设立,并依据企业登记的有关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77cn.com.cn 2008-04-01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收藏][推荐][有奖纠错][字号:大 中 小 ] [打印] [关闭]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杭州市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快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
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2〕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1—
常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本市市区城市道路(含桥梁、街巷里弄、住宅区道路)、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
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现场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监管,有效推动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市场行为等进行行政、信用监管,并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投标(总包或分包)资格挂钩,进行联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机构。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工作。
三、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扬,并将其优先列入次年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备选名单。
(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相关重大社会活动、应对突发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5版)
发布时间: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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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 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
杭州市城市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
o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
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0〕2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
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常住非农户籍居民家庭(以下简称城市居民家庭),因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的需要,申请对其家庭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收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道路照明环境,规范城市景观照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并与城乡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照明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照明建设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全市城乡照明的相关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照明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照明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照明的相关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市管理、交通、环保、经贸、国土房管、林业和园林、旅游、公安、科技和信息化等部门及供电企业应当按照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发布日期】2004-11-03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
(一)宾馆、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