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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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附录表格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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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

XX价鉴函【20XX】XX号

(委托人):

我方收到贵方就 项目(案号 )的鉴定委托书,现回复如下:

1我方接受贵方的委托书(如不接受,简要说明理由),鉴定工作按照贵方要求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程序进行。

2我方将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贵方送达《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请贵方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决定是否申请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

3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我方有权终止鉴定,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4请贵方提供证据材料,见所附《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5鉴定期限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的鉴定时间计算。如需延长,另向贵方申请。

6鉴定费用:按鉴定项目争议标的(或所涉工程造价) %计算。 鉴定费应在贵方移交送鉴证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鉴定意见书发出前,应支付完毕。

鉴定期间,贵方单方面取消

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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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不可抗力的主要特点 1.具有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关于判断是否可以预见,在正常情况下,就一般合同当事人而言,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对于特定的具体情况,理性人即社会一般通常知识水平、正常智力水平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则推定合同当事人亦应预见或已预见;二是主观标准,指根据当事人及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特定状况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综合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足以预见。例如投保地震保险,则发生地震就不成为不可抗力。 2.具有不可抗拒性。

所谓不可抗拒,是指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尽其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亦不能避免该事件的发生。反言之,若证明通过该当事人尽到合理谨慎和勤勉义务,则“可以避

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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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怎么写核心提示:

借条的格式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借条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则内容必须要符合要求,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下面的格式来写: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

借 条

今有____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借到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千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_____。双方约定本纠纷由_____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借款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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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浙高法[2004]17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宁波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的实施意见》(甬中法发[2004]25号) 《宁波市人民法院入册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监督管理》(甬中法鉴[2008]124号) 1、当事各方递交有关造价计价资料 2、法院组织当事各方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 3、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要求及收到资料,提出补充资料要求 1、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办理委托 2、鉴定资料移交 3、实施鉴定 4、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无 许可依据 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表格下载 1、一般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承诺许可(办理)2、疑难复杂的,经委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需期限 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3、工作日自鉴定资料提供完整且鉴定费收到后起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04]11号 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鉴定费(为累进递减收费) 工程造价(按当事人主张金额从高确定)计取费率 100万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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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浙高法[2004]17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宁波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的实施意见》(甬中法发[2004]25号) 《宁波市人民法院入册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监督管理》(甬中法鉴[2008]124号) 1、当事各方递交有关造价计价资料 2、法院组织当事各方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 3、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要求及收到资料,提出补充资料要求 1、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办理委托 2、鉴定资料移交 3、实施鉴定 4、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无 许可依据 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表格下载 1、一般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承诺许可(办理)2、疑难复杂的,经委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需期限 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3、工作日自鉴定资料提供完整且鉴定费收到后起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04]11号 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鉴定费(为累进递减收费) 工程造价(按当事人主张金额从高确定)计取费率 100万

201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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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一、单项选择题(共60小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建设项目的造价是指项目总投资中的()。P3 A.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投资之和 B.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C.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费之和 D.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咨询机构通过协调工作,共同完成工程造价控制任务,属于建设工程全面造价管理中的()P4 A.全过程造价管理 B.全方位造价管理 C.全寿命期造价管理 D.全要素造价管理

3.根据《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以欺骗收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被撤销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P12 A.1 B.2 C.3 D.4

4.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办理而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以下的罚款。P17 A.5000元 B.1万元 C.2万元 D.3万元

5.美国建造师学会(AIA)的合同条件体系分为A、B、C、D、E、F系列,用于财务管理表格的是()。P23 A.C系列 B.D系列 C.F系列 D.G系

建设工程造价与结算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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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与结算的法律问题(一)

在施工实务以及工程索赔诉讼实务当中,工程造价与结算问题往往成为核心问题,也是很多建筑施工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文就工程造价与结算问题进行剖析,希望对建筑施工企业有所帮助。 一、定额的性质及适用 (一)定额的性质

分析定额的性质,首先要知道定额是怎样制定出来的。定额标准是各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来确定的,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要消耗的劳动、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的标准额度。即,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畴。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定额标准是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 (二)定额的适用

1.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取价标准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诉讼中能否允许变更?

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标准与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定额标准计取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先,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具体条款是否合理,当事人均应依据诚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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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约定高于法律规定(仅限于合法的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纠纷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不答复”的司法理解;

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解决途径分五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争议评审机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预算法、比较法、分析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公正、合法、独立、从约、取舍;

1、一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 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实力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真正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所采信。

2、一般原则·合法原则;是指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等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在具体鉴定程序上,如委托鉴定的法院或伸裁机构己对鉴定所涉的合同等主要依据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的,

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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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研究

摘要:目前,垫资施工行为在国内建筑市场上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虽有禁令的存在,但

垫资行为却屡禁不止。应如何对待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尽快废止“两部一委”的《通知》对垫资施工的禁令,以法律形式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垫资施工的合法性,是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而且,只要相关制度加以完备,垫资施工的负面影响也是可以克服的。

关键词:垫资施工,合同效力,立法建议

自垫资施工现象出现于建筑市场之后,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学界、律师界、司法界以及建筑行业内部始终存在争议并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建筑业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商独资建筑企业已被获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的大背景之下,对垫资施工这一国际建筑业惯例的法律效力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了。本文将通过对垫资施工的性质以及现行法律上的评价进行考察评析,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法律对垫资承包施工合同应有的态度和评价。

一、垫资施工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垫资施工是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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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

摘要:对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第76条、《票据法》第35条第2款及《票据规定》第55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物权法》第224条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一、问题意识与思考进路

质押背书(或称设质背书、出质背书、质权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须符合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要求。故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有赖于完全质押背书的作成,即票据上的“质押”字样及签章须完整无缺,质押背书的内容仅依记载于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