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广东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1
(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 / 3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4.20
【实施日期】1995.04.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29日)修改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4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5年4月20日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 /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村、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便于各地深入理解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对《条例》作出如下解读:
一、江苏省政府199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什么我省还要专门制定颁布《条例》?
我省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先后有38个县(市、区)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总数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规加以规范引导。一是庞大的农村集体资产亟需严格的法律约束。至2017年末,全省村级集体资产总额近3000亿元,村均1650万元,当年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174万元。出台《条例》,有助于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是我省新时期农村改革实践亟需法律保障。上世纪90年代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51217(颁布时间)
19960101(实施时间)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7日公布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航道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开发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所属的省航道部门对全省航道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航道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水利、矿产、水产、林业、公安、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也可以委托航道部门代管。军事专用航道、进港航道和港区内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对本省已通航和可开发通航的河流(包
德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暂行)
德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暂行)
德化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暂行)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包括:
1.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矿产、水面等自然资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企业、房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林木、产役畜、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
3.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林场或合作经济组织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4.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存货、债权等资产;
6.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村级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下同);
9、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
二、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日常事务由领导小组办
德化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乐陵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行为,严肃农村集体“三资”处臵经营和管理监督工作纪律,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责任追究对象:社区(村)领导班子成员、社区(村)居民代表、社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社区报账员及相关经办人员、乡镇(街道)经济园区“三资”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条 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经济赔偿、行政处罚、通报批评、降职、免职、解聘、辞退、给予党政纪处分、依法改选、依法罢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给予通报批评;不赔偿和不接受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免职、解聘、辞退处理或党纪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 (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 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
浙江矿山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2-19 生效日期:2013-12-19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