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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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标签:文库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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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与设施

(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

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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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

(一)输血科

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 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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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细则

被 考 核 单 位 名 称

1

考 核 时 间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评分汇总表

被考核单位名称:

1 考核项目 软件配置 标准分 100 硬件设施 250 管理文件 临床用血管理 业务技术范围 100 200 150 质量管理 200 1000 2 3 4 5 6 标准总分 实际得分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组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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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分类 内容 标 准 标准分 5 5 考核方法 实得分 二级(综合性及专科医院)及以上医院成立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 成立输血领导小组。 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和医务处(科),输血科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及 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组织 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 结构 1.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2.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 软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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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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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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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试行)

一、安徽省修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口腔医院基本标准 肿瘤医院基本标准 儿童医院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 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 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 血液病医院基本标准 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 整形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美容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二、安徽省新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消化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肾病医院基本标准 神经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内分泌医院基本标准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 泌尿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普通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胸科医院基本标准 脑科医院基本标准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医院基本标准

安徽省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

科、儿童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传染科(可设传染病隔离病房)。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

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一)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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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一)

单位名称: 得分: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1.床位配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2.科室设置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审查方法 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 核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 分值(分) 10 15 扣分标准 床位配置低于基本标准低限,每下降2%扣1分 必设诊疗科目每缺1个扣5分 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每下降2%扣1分;床护比每下降2%扣1分;人员职称不达标每人扣5分;每个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10分,每个非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5分;其它人员配备不达标扣5分/人 建筑面积不合要求扣5分,诊疗功能分区、流程不合理扣5分。 设备配备不合要求,每缺1件扣5分。设备无配置许可证,每缺1件扣3分。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每少1项扣2分;不实用扣1分 实际开放床位数增加未及时变更,床位数每超10%扣5分;超范围(超核准诊疗科目、超技术准入项目)执业扣20分/项;无人员配备的诊疗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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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第4页

中医医院---------------------------------------------第8页

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第16页

肿瘤医院------------------------------------- ---第19页

儿童医院------------------------------------- ---第20页

精神病医院--------------------------------------第24页

传染病医院--------------------------------------第28页

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

血液病医院--------------------------------------第

最新最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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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一级综合医院

说明: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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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