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辽宁省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修订稿
辽宁省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修订稿
1、总则 2、测量要求 3、房屋面积测算 4、房屋面积的分类与定义 5、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范围 6、共有(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及分摊 7、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8、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9、计算结果的处理
10、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11、 附则
1
辽宁省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修订稿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97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房屋数据采集
2.1房屋数据采集主要指房屋的角点坐标和边长数据采集,其计算所得的建筑面积分为\预测面积\和\竣工面积\两类。
2.2预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
预测面积系指房屋竣工前,房产测绘单位根据房屋规划设计图纸和资料,即从建筑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数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产测绘技术标准,计算出房屋建筑面积。
2.2.1房屋预测数据采集的资料来源 a)房屋建筑设计图纸。 b)共有(公用)设施使用说明。 c)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2.2.2房屋预测数据采集的方法:直接采集图纸数据。从建筑施
辽宁省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修订稿
辽宁省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修订稿
1、总则 2、测量要求 3、房屋面积测算 4、房屋面积的分类与定义 5、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范围 6、共有(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及分摊 7、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8、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9、计算结果的处理
10、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和整理 11、 附则
1
辽宁省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修订稿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97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房屋数据采集
2.1房屋数据采集主要指房屋的角点坐标和边长数据采集,其计算所得的建筑面积分为\预测面积\和\竣工面积\两类。
2.2预测面积的房屋数据采集
预测面积系指房屋竣工前,房产测绘单位根据房屋规划设计图纸和资料,即从建筑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数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产测绘技术标准,计算出房屋建筑面积。
2.2.1房屋预测数据采集的资料来源 a)房屋建筑设计图纸。 b)共有(公用)设施使用说明。 c)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2.2.2房屋预测数据采集的方法:直接采集图纸数据。从建筑施
房屋面积测绘细则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沈阳市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量与计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种房屋面积测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标准、依据 本细则引用下列标准:
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建设部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设部令83号[200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88号[200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辽建发[2000]102号《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办法》; 市人大发[2001]34号《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沈房发(1995)213号]《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制度的通知》; [沈房发(1998)14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管理的通知》;
本细则制定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细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标准的现行版本。如某一问题在上述各标准中阐述不一致,本细则引用时以排序在前的标准为准。 三.总则
3. 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管理,保护房屋权利
房屋面积测量知识简介
房屋面积测量知识简介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0-21 浏览次数:4334
问题1: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的标准及依据是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及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
问题2:什么是房屋的建筑面积?
答:房屋建筑面积系指建筑面积系指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问题3: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包含哪些内容?
答: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问题4: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哪些内容?
答: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问题5:什么是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
答: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
房屋面积测量知识简介
房屋面积测量知识简介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0-21 浏览次数:4334
问题1: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房屋面积测算的标准及依据是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及北京市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
问题2:什么是房屋的建筑面积?
答:房屋建筑面积系指建筑面积系指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问题3: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包含哪些内容?
答: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问题4: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哪些内容?
答: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问题5:什么是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
答: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1.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规范本市的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并考虑到房屋建筑设计的发展而制定,本市的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对《规范》中房产屋面积测算内容的补充和细化。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本市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屋和非成套等房屋等面积测算,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1.3 精度标准
本《细则》以房屋面积中误差作为衡量房屋面积的精度标准,二倍中误差作为极限误差。
1.4 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应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细则》规定的精度要求。
1.5 技术依据
1.5.1 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5.2 建住房〈2002〉74号《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5.3 建房〈1995〉517号《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1.5.4 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6 本《细则》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一般规定
2.1 房屋面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图文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城市房屋拆除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房屋拆除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除作业,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军用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除管理和村民自住自用房屋的拆除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拆除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及信息汇总;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拆除作业的综合管理和备案;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除作业企业的资质初审;参与房屋拆除作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县(市)拆除作业监督管理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房屋拆除作业现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房屋拆除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0年7月19日 共访问 1158 次
沈劳社发〔2005〕5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委、 办、局(公司、集团) ,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 育保险办法》 (市政府〔2005〕 第43号令) ,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生育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的缴纳 第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实施后30日内, 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和 申报核定手续。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办理核定手续,分比例核 定、合并征收。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 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细则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依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一、一般规定
1. 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6. 房屋层数系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
关于房屋面积业主投诉问题的回复
关于安顺家园房屋面积业主投诉问题的回复
针对近期安顺家园部分业主就其房屋面积与公摊面积“虚增”的投诉材料,结合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竣工验收》与《测绘技术报告》的差异”的回复 投诉材料中所提到的“权属面积大于相应房屋建筑面积21479.39平方米、实测多出13516.45平方米公摊”的比对参考依据不正确。
根据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
资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规定了新建房屋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提
交的资料。
业主所提的《竣工验收》,是指《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以下简称〈备案证〉),即指《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它是“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我国的建筑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质量监督制度已经从法律给予确定,工程建设行为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规范,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