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三人诉桃花岛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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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程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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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徐民一(民)初字第3403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海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某县某镇某路某号某号某室,办公地上海市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
原告程某某为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了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了本院的裁定,本院遂依法继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汪海燕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程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其于2008年4月22日进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被安排在某超市某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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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256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路。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及被告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学校)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某诉称:其于2005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进入被告单位一分部任职,该一分部系由案外人周某某所承包。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原告不得已,只得自己在外另找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与胁迫,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某某学校为原告补缴2005年8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尚未缴纳的部分社会
某公司诉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诉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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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09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建军独任审判,并分别于2009年12月21日、2010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延长一个月。原告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双方于2009年7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南汇XX医院住院部大楼附楼的食堂(该食堂系由原告向南汇XX医院承包经
刘仁达等诉唐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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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达等诉唐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州民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仁达。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涤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云海,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小军。 原审第三人龚付生。
上诉人刘仁达、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外建公司)和原审被告唐小军、原审第三人龚付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保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刘仁达、湖南外建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为由作出(2012)州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家界至花垣高速公路第28标合同段(K119+300-K124+800)普石爆破等土建工程由湖南省张花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湖南外建公司承建。其中,28标合同段三工区(K123+000-K124+800)普石爆破由28标项目部聘请被告唐小军组织施工和管理
文某某诉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文某某诉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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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2761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文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惠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人员调动改为代理审判员张水红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5月入职被告处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400元,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入职以来,工作认真负责,被告却于2009年2月17日无故将原告辞退,关于工资、保险等争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果,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200元
某物业诉姚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某物业诉姚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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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3104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告姚某。
被告严某。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顾某。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
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某、严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德、周某,被告姚某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物业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系某号某层所有权人,原告受该房所属小区业委会的委托,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小区进行公共维护、清洁、绿化等各项物业服务,操作规范且管理有序。比如,在罕见大雨降临之际,原告第一时间组织人力清扫,防止发生滑倒事故。电梯常有故障,水泵不能使用,原告均本着节约原则,小投入完成修理工作。及时拆除杂物间,整治绿化并美化环境。经过努力,由政符出资重建警卫室。2008年6月又针对管理盲点,安装巡更器,设立12个采集点,并定时巡逻确保安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
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说明:
一、 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 1、 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 2、 诉讼代理人:
(1) 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 (2) 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 (3) 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 3、 审判员:3名 4、 证人:
(1) 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
(2) 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 5、 鉴定人:
(1)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 (2)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 6、 书记员:1名 7、 法警:1名 二、最好当场判决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余某,汉,男,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
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
原告某宠物诊所诉被告巩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某宠物诊所诉被告巩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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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一(民)初字第160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宠物诊所,住所地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宠物诊所员工。
被告巩某,户籍地某市某区,现住某市某区。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宠物诊所(以下简称得意宠物)诉被告巩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宠物诊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巩某的委托代理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宠物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0,000元。事实与理由为:被告在2009年2月26日与其签署《住院、手术同意书》一份,委托原告在2009年2月26日至3月5日期间为其宠物兔子提供医疗服务,原告依约提供了医疗服务,现因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故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经核算将医疗费数额调整为27,745元。
被告巩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为: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徐某诉上海某数码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徐某诉上海某数码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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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民一(民)初字第467号
民事判决书原告徐某,男。
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明南。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徐某诉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上海某数码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2月4日,原、被告签订自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原告岗位由上海照相机三厂厂长转任被告公司光学厂厂长,连续工龄自2007年5月1日起算。在此前的1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原告年薪120,000元,原告实际工作至2009年8月18日。2009年8月4日,在大股东变更不到半个月,被告歪曲事实
合同纠纷案例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