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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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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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 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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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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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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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62 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

第一章 总 则

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

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

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

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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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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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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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 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其 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 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 社会 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KH*2〗

〖JZ〗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 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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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 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其 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 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 社会 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KH*2〗

〖JZ〗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 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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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业主自治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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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业主自治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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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及流域性河道堤防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自检和上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江苏省三级及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可自愿向省水利厅申报验收。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泵站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对于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工程所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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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的最低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江苏省